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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曝光十例典型违法广告

2018年10月22日 11:10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8-10/19/content_6360274.htm

近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曝光十例典型违法广告,涉及房地产、医药、食品(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等领域。具体如下:

1.成都荣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户外广告牌、施工围挡

成都荣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推销其代理的成都天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枫丹雅筑”房地产项目,租用四川傲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户外广告牌发布含有“临街旺铺,升值潜力无限”字样的大牌广告。同时,在“枫丹雅筑”项目施工现场发布含有“中心旺铺?正式销售 河东新区核心肥铺 共创无限升值空间”字样的喷绘围档广告。广告费用共计27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用2.7万元;罚款2.7万元,共计罚没人民币5.4万元。

2.成都金茂青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户外单立柱广告牌

成都金茂青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 “听湖九园”楼盘开发活动中,以4410元的广告费用,委托成都天达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宽21米、高7米、有“听湖阔景 精工洋楼 听湖九园 精工示范园林 优雅开放 110-140平方米 景观三房/四房火热销售中 投资商:四川金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开发商:成都金茂青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单立柱双面户外广告,广告中未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0.7万元。

3.成都武侯依琳新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企业自有网站

成都武侯依琳新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官网http://www.ylszx.com使用含有“依琳新生整形医院 钱依琳依琳新生无创美容首席院长韩国庆熙大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中韩国际微整形教育协会副理事 依琳新生专家团队专注自体组织移植再生技术12年”等字样的虚假广告内容。其行为构成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4.成都市一叶一世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医疗用语广告案

发布媒介:企业自有网站

成都市一叶一世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网址:www.yyywor1d.cn)对外发布含有“春季养生,春季美容花香锅,菊花山桃花玫瑰花秘制藏茶包若羌枣枸杞西红柿锅底功效:“清热解毒,疏肝解郁滋补气血,美容护肤...”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吿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5.成都市欣森玛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虚假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微信公众号

成都市欣森玛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玛雅房屋全国发展布局图”宣传单、“中国发展图”宣传牌,虚构玛雅房屋覆盖区域达到全国的大部分区域宣传图示,并将宣传牌和宣传单配送到下属的都江堰15家玛雅房屋连锁中介门店对外展示;在其微信公众号“玛雅房屋都江堰区域总部”自行制作发布虚构的“截至到2014年7月26日玛雅房屋在全国的106个省区插上了玛雅房屋的大旗”的玛雅房屋简介。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6万元。

6.成都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企业自有网站

成都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其门户网站http://www.dyconchhotel.cn的主页上 “酒店简介”一栏使用含有“大邑海螺酒店是按三星级标准兴建的酒店……酒店建筑为欧式风格,外形气势雄伟,内部空间开阔、装修简洁、大方,是大邑县规模最大的综合性酒店之一。”等字样的宣传用语,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罚款10万元。

7.都江堰光明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虚假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企业自有网站

都江堰光明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djygm.com/)首页 “公司简介”链接页面上使用“公司是国内玻璃行业规模最大的合资企业;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光学玻璃供应商;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照明玻璃生产商;”等宣传内容,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64万元。

8.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微信公众号

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易店无忧平台”功能介绍里使用含有“易店无忧是国内最专业的网店转让平台”的用语,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宣传用语中专业性优于或高于其他100余家同类型企业网站,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足以引起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

9.牛利华关于“超滤净水器”的虚假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墙面印刷品、PPT图片

牛利华在从事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的经营活动中,利用墙面广告、笔记本电脑和音箱、投影仪等设备,以墙面广告展示、PPT课程投影、经营者介绍的形式向中老年人推销其经营的超滤净水器。在推销过程中,宣传自来水二次污染、70%不符合饮用标准和加热产生致癌物质,宣传就好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中国使用新型专利20多项、发明专利6项、软件著作权3项、6项产品获得国家科研成果奖……研究中心的产品屡获“爱迪生发明博览会金奖”、“质量信得过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等内容,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26万元。

10.成都融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教育培训广告

发布媒介:微信公众号

为扩大招生,成都融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部自行设计在微信公众号(scgzdz)上发布内容为“四川省最专业的高职单招考前培训机构”、“成都市师资力量最强、场地设施最完善、课程设计最科学、培训规模最大、培训效果最好”及“培训一次性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满意度达98%以上”等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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