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保健品无效 消保委助消费者退款
山东省德州市市民郝先生经朋友介绍,在德城区某保健品门市部缴纳预购款2.18万元购买保健品。郝先生先后在该店领取了5000多元的保健品,但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便要求该店退还剩余的1.6万元预购款,但商家一直不同意退还。无奈之下,郝先生近日投诉到德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求调解退还货款。
德州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通过调查了解,证明郝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郝先生认为,保健品商家推销产品时给出许多诱人的承诺,自己购买使用后发现与宣传效果不符,要求该店履行承诺时,商家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属欺诈行为。商家则认为,郝先生购买本店的保健品纯属本人自愿,使用了保健品后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可能与郝先生的体质及病情有关,因此,不属于欺诈行为。
为此,德州市消保委多次召集双方调解,指出该店在推销产品时,故意夸大保健品医疗效果,吸引消费者购买,违反了《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消费者发现购买产品与宣传效果明显不符后,提出退款的要求,该店长时间拖延退款,已存在明显过错。《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德州市消保委促成双方和解,该店负责人承认自己在产品的宣传上确实存在夸大其词的现象,最终同意一次性退还郝先生购买保健品余款1.6万元。
山东省德州市市民郝先生经朋友介绍,在德城区某保健品门市部缴纳预购款2.18万元购买保健品。郝先生先后在该店领取了5000多元的保健品,但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便要求该店退还剩余的1.6万元预购款,但商家一直不同意退还。无奈之下,郝先生近日投诉到德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求调解退还货款。
德州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通过调查了解,证明郝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郝先生认为,保健品商家推销产品时给出许多诱人的承诺,自己购买使用后发现与宣传效果不符,要求该店履行承诺时,商家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属欺诈行为。商家则认为,郝先生购买本店的保健品纯属本人自愿,使用了保健品后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可能与郝先生的体质及病情有关,因此,不属于欺诈行为。
为此,德州市消保委多次召集双方调解,指出该店在推销产品时,故意夸大保健品医疗效果,吸引消费者购买,违反了《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消费者发现购买产品与宣传效果明显不符后,提出退款的要求,该店长时间拖延退款,已存在明显过错。《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德州市消保委促成双方和解,该店负责人承认自己在产品的宣传上确实存在夸大其词的现象,最终同意一次性退还郝先生购买保健品余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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