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信息公示平台 倒逼企业诚信经营
今年3月1日,我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标志着对市场主体的年检、验照时代已结束,年报制度开启,随之而来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运而生。“宽进严管”逐步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宽进的结果必将是涌现大量的新市场主体,作为严管的具体措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约束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进一步营造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就必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这是约束监管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
信息监管三大问题
当前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中,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信息孤岛。目前企业的信用信息是在企业登记、年检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来源单一,不能客观反映企业全貌,形成信息孤岛,使得对各相关部门参考价值降低,广大的消费者更是无从从公示信息上判断是否是诚信企业。
共享性差。一是商标、广告、食品安全、消费者维权以及打假信息不能实现信用共享。二是相关的执法部门、金融部门及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共享。
缺乏权威性。目前涉企各相关部门都从自身业务出发,建有自己的信用信息评价系统,而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所提供的信息都是有利于己的信息,甚至有个别企业对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是矛盾的,到底哪个部门的信息是准确的,没有评判标准,缺乏权威性,对社会的引导、警示作用不大。
此外,目前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的引导、警示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亟须进一步完善,只有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才能发挥出监管的约束作用。
完善信息公示制度
鉴于当前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要求、过程和逻辑等方面予以规范。
公示范围要完善。一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及时、完整。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企业的公示信息应是及时的、完整的,这是社会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的常识判断,否则则为异常。鉴于此,企业在平台公示的信息应包括: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企业按照年报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段公示的本企业的信息;政府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信息;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贷情况信息;税收征管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信息;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投诉情况信息。二是合理划分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借口规避信息公示,应公示必公示,确保信息的完整性、逻辑性。
公示要求应完善。对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必须及时录入,且应实时、及时,不能滞后,同时对信用信息的公示要客观、公正,对失信信息不能隐瞒不报,特别是违法信息等不良信息,不能徇私而不及时录入,造成社会的误判。
公示过程要完善。公示的操作过程、对应接口应顺畅。
公示逻辑要完善。公示平台所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应是互相矛盾的,否则会给公众造成无所适从的感觉,降低警示、参考的可信度,所以其公示内容在逻辑要求上应具有因果关系。
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信息化思维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至关重要,要用信息化思维不断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突出企业信用信息的权威性。目前,要在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健全完善两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这一平台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具有权威性,人人可以随时查询、了解相关企业的状况。
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性。以政府为主导,强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实现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凡涉及企业的执法信息、金融信息、纳税记录、投诉信息等要全方位地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坚持企业信用信息的不可更改性。公示信息的权威性客观要求公示信息具有不可更改性,即使确需更改,也要提供确凿的纠错依据,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不然必将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最终失去权威性。
企业信用信息的便利查询性。公示的信息要具有人人随时可查的便利性,才能为社会所接受、所使用,从而达到社会共同监督的目的,才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度设计目的。
企业信用信息的引导、警示性。公示这一举措,使监管由政府的部门监管变为全社会的监管,把企业的信用情况公之于众,交由社会评判,倒逼企业为自己的社会形象着想,进一步维护自身形象,必将最终起到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的作用,对违法企业起到警示惩戒作用。
建立对企业虚假信息举报制度。企业为提高自身的美誉度,有可能夸大有利于己的信息,减少不利于己的信息,各相关部门也有可能因工作误差造成公示信息失实,有必要建立对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
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应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使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是全社会的共享,不单是某个部门,也不单是各执法部门、金融机构,只有共享才能变部门监管为全社会的监管,社会评价体系才能最终建立,对企业的引导、警示作用才能够正常发挥。
与此同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对有异常行为的企业的一种警示,应依法公示,提高公示的效力,使公示更具权威性、客观性、真实性。
并且,严格掌控信息的实时录入与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来自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要求各有关人员实时录入,及时发布,而不能不录、选择性录入、滞后录入,以免造成信息的不实,对有关部门的处罚信息,所涉部门应及时跟进,联动响应。
加强对公示信息的抽检也是必要的手段。“宽进严管”激发创业热情的同时,个别企业可能在经济活动中“浑水摸鱼”,特别是年检改为年报,属于企业自己申报的信息更是良莠不齐,所以对公示信息的抽查尤为必要,加强抽查可以打消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增强其社会责任心。
今年3月1日,我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标志着对市场主体的年检、验照时代已结束,年报制度开启,随之而来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运而生。“宽进严管”逐步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宽进的结果必将是涌现大量的新市场主体,作为严管的具体措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约束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进一步营造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就必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这是约束监管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
信息监管三大问题
当前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中,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信息孤岛。目前企业的信用信息是在企业登记、年检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来源单一,不能客观反映企业全貌,形成信息孤岛,使得对各相关部门参考价值降低,广大的消费者更是无从从公示信息上判断是否是诚信企业。
共享性差。一是商标、广告、食品安全、消费者维权以及打假信息不能实现信用共享。二是相关的执法部门、金融部门及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共享。
缺乏权威性。目前涉企各相关部门都从自身业务出发,建有自己的信用信息评价系统,而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所提供的信息都是有利于己的信息,甚至有个别企业对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是矛盾的,到底哪个部门的信息是准确的,没有评判标准,缺乏权威性,对社会的引导、警示作用不大。
此外,目前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的引导、警示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亟须进一步完善,只有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才能发挥出监管的约束作用。
完善信息公示制度
鉴于当前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要求、过程和逻辑等方面予以规范。
公示范围要完善。一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及时、完整。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企业的公示信息应是及时的、完整的,这是社会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的常识判断,否则则为异常。鉴于此,企业在平台公示的信息应包括: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企业按照年报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段公示的本企业的信息;政府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信息;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贷情况信息;税收征管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信息;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投诉情况信息。二是合理划分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借口规避信息公示,应公示必公示,确保信息的完整性、逻辑性。
公示要求应完善。对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必须及时录入,且应实时、及时,不能滞后,同时对信用信息的公示要客观、公正,对失信信息不能隐瞒不报,特别是违法信息等不良信息,不能徇私而不及时录入,造成社会的误判。
公示过程要完善。公示的操作过程、对应接口应顺畅。
公示逻辑要完善。公示平台所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应是互相矛盾的,否则会给公众造成无所适从的感觉,降低警示、参考的可信度,所以其公示内容在逻辑要求上应具有因果关系。
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信息化思维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至关重要,要用信息化思维不断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突出企业信用信息的权威性。目前,要在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健全完善两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这一平台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具有权威性,人人可以随时查询、了解相关企业的状况。
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性。以政府为主导,强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实现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凡涉及企业的执法信息、金融信息、纳税记录、投诉信息等要全方位地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坚持企业信用信息的不可更改性。公示信息的权威性客观要求公示信息具有不可更改性,即使确需更改,也要提供确凿的纠错依据,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不然必将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最终失去权威性。
企业信用信息的便利查询性。公示的信息要具有人人随时可查的便利性,才能为社会所接受、所使用,从而达到社会共同监督的目的,才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度设计目的。
企业信用信息的引导、警示性。公示这一举措,使监管由政府的部门监管变为全社会的监管,把企业的信用情况公之于众,交由社会评判,倒逼企业为自己的社会形象着想,进一步维护自身形象,必将最终起到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的作用,对违法企业起到警示惩戒作用。
建立对企业虚假信息举报制度。企业为提高自身的美誉度,有可能夸大有利于己的信息,减少不利于己的信息,各相关部门也有可能因工作误差造成公示信息失实,有必要建立对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
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应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使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是全社会的共享,不单是某个部门,也不单是各执法部门、金融机构,只有共享才能变部门监管为全社会的监管,社会评价体系才能最终建立,对企业的引导、警示作用才能够正常发挥。
与此同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对有异常行为的企业的一种警示,应依法公示,提高公示的效力,使公示更具权威性、客观性、真实性。
并且,严格掌控信息的实时录入与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来自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要求各有关人员实时录入,及时发布,而不能不录、选择性录入、滞后录入,以免造成信息的不实,对有关部门的处罚信息,所涉部门应及时跟进,联动响应。
加强对公示信息的抽检也是必要的手段。“宽进严管”激发创业热情的同时,个别企业可能在经济活动中“浑水摸鱼”,特别是年检改为年报,属于企业自己申报的信息更是良莠不齐,所以对公示信息的抽查尤为必要,加强抽查可以打消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增强其社会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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