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销保险未提示风险 新《消法》助保户全额退保
6月3日下午,消费者李先生专程赶到辽宁省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将一面写有“消费者的守护神,信得过的好公仆”的锦旗,赠送给沈阳市消协,并握着沈阳市消协秘书长王金文的手,激动地说:“多亏了你们的帮助,为我避免了5万多元的损失。”
据悉,这是沈阳市消协运用新《消法》第28条涉及保护金融消费的条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例。
断保面临5.4万元损失
4月25日,李先生向沈阳市消协寄来投诉信,称2011年1月中旬,其在沈阳市某银行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向他推荐银行代销的每年存缴10万元、连续存缴5年、保期为10年的一款分红保险产品。银行工作人员向李先生表示,该款保险产品比定期存款利息高,而且5年以后就可以提取,没有其他风险。听信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李先生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存入该银行账户10万元。
李先生在投诉中强调,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既没有提醒他提前支取有现金折价损失,又没有给他保险合同条款。今年3月份,他到该银行取款时,被告知正常情况下10年后才能取款,而且其2013年和2014年没有缴款已经断保。在断保的情况下,他只能选择或交纳7000元滞纳金续保,或终止保险合同提取14.6万元。
沈阳市消协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与其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消费者多次找到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均被拒绝。
银行、保险公司违规销售
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沈阳市消协相关领导与投诉部的工作人员经过研究,先向银行和保险公司发出调查函,索要并仔细查阅了办理保险和回访录音等原始资料。同时,对银行代销保险产品业务进行消费体察,收集更为翔实的资料,了解银行代理销售保险的流程,然后约谈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通过深入调查,并查阅相关资料,沈阳市消协工作人员发现,代理银行无法证明其在向消费者推销保险产品过程中向消费者进行了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同时存在未向消费者送达合同基本条款和权益条款的问题。虽然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消费者进行了电话回访,消费者在保险公司回访人员询问是否购买该保险产品时明确表示确认同意,但保险公司的回访也未进行风险警示,未向消费者提供保险合同条款及到缴费期限提示。
全额退还20万元保费
沈阳市消协根据所掌握的事实,在组织消费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三方进行调解时指出:银行、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未告知用户提前取现会遭受现金折价损失,既不符合银监会与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新《消法》第28条关于“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真实、必要的信息”的规定。
沈阳市消协工作人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做工作,依据新《消法》、《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协议:解除保险合同,银行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20万元保费。
王金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原《消法》是在20年前起草的,当时没有专项法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金融消费纠纷难以调解的问题日益突显,急需保护金融消费的相关法规,新《消法》第28条填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6月3日下午,消费者李先生专程赶到辽宁省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将一面写有“消费者的守护神,信得过的好公仆”的锦旗,赠送给沈阳市消协,并握着沈阳市消协秘书长王金文的手,激动地说:“多亏了你们的帮助,为我避免了5万多元的损失。”
据悉,这是沈阳市消协运用新《消法》第28条涉及保护金融消费的条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例。
断保面临5.4万元损失
4月25日,李先生向沈阳市消协寄来投诉信,称2011年1月中旬,其在沈阳市某银行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向他推荐银行代销的每年存缴10万元、连续存缴5年、保期为10年的一款分红保险产品。银行工作人员向李先生表示,该款保险产品比定期存款利息高,而且5年以后就可以提取,没有其他风险。听信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李先生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存入该银行账户10万元。
李先生在投诉中强调,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既没有提醒他提前支取有现金折价损失,又没有给他保险合同条款。今年3月份,他到该银行取款时,被告知正常情况下10年后才能取款,而且其2013年和2014年没有缴款已经断保。在断保的情况下,他只能选择或交纳7000元滞纳金续保,或终止保险合同提取14.6万元。
沈阳市消协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与其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消费者多次找到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均被拒绝。
银行、保险公司违规销售
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沈阳市消协相关领导与投诉部的工作人员经过研究,先向银行和保险公司发出调查函,索要并仔细查阅了办理保险和回访录音等原始资料。同时,对银行代销保险产品业务进行消费体察,收集更为翔实的资料,了解银行代理销售保险的流程,然后约谈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通过深入调查,并查阅相关资料,沈阳市消协工作人员发现,代理银行无法证明其在向消费者推销保险产品过程中向消费者进行了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同时存在未向消费者送达合同基本条款和权益条款的问题。虽然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消费者进行了电话回访,消费者在保险公司回访人员询问是否购买该保险产品时明确表示确认同意,但保险公司的回访也未进行风险警示,未向消费者提供保险合同条款及到缴费期限提示。
全额退还20万元保费
沈阳市消协根据所掌握的事实,在组织消费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三方进行调解时指出:银行、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未告知用户提前取现会遭受现金折价损失,既不符合银监会与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新《消法》第28条关于“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真实、必要的信息”的规定。
沈阳市消协工作人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做工作,依据新《消法》、《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协议:解除保险合同,银行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20万元保费。
王金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原《消法》是在20年前起草的,当时没有专项法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金融消费纠纷难以调解的问题日益突显,急需保护金融消费的相关法规,新《消法》第28条填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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