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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时手被烫伤获赔1.5万元

2014年06月20日 13:43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620/539983.html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水清沟街道办事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新《消法》,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

5月6日,青岛市民王先生向水清沟消保委投诉称,自己8个月大的女儿由奶奶抱着去某商家游泳池游泳,游到游泳池热水出水口时,手部被严重烫伤,经医院治疗,共花费1000多元。王先生认为商家管理不当,应负全部责任,提出赔偿要求,但未能与经营者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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