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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跑路”消费者可集体维权

2014年04月21日 09:03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421/535245.html

近日,辽宁省工商局公布了今年第一季度消费纠纷热点,预付式消费问题再次上榜。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呈上升趋势。日前,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召集辽宁省内家具业、美容美发业、洗染业、快递业等行业协会负责人,辽宁省社会科学院、东北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辽宁省工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针对防范治理预付式等消费过程中出现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侵权问题,进行了座谈。

经营者通过打折优惠吸引消费者办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主要涉及美容美发、洗浴、健身等行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卡后消费者发现商家不履行承诺或服务质量差;二是经营者退出市场,消费者无法继续享受权利;三是经营者恶意逃匿,消费者蒙受损失;四是转让关系不明确,受让人拒绝提供服务;五是没有书面合同,消费者维权缺乏证据。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教授牟瑞谨表示,治理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从完善立法、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3个层面同时推进。立法着重解决法律空白,让不平等格式条款无处藏身;司法实践通过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对不平等格式条款侵权争议做出明晰判决;严格行政执法,有助于强化对不法商家的震慑,减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辽宁省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会长程利国表示,现在辽宁省美容美发行业从业人员有40万人,经营网点10万余户,办理预付卡消费的形式很普遍。协会准备起草预付式消费示范合同文本,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协会还准备利用现有的美容美发消费教育学校,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协会会员的自律意识。

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级律师孙长江表示,预付式消费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易在3个方面侵犯消费者权益:一是办卡设置限制使用条件,但在合同中不说明,此后商家设置的使用条件变成强制消费的借口,类似的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预付卡出现折损,卡内信息无法读取,商家以不记名消费为由,既不提供财务账也不提供流水账给消费者查证,借此不同意消费者持卡消费,侵犯了消费者对财产的所有权。三是商家设定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孙长江建议,被同一商家侵权的消费者将被骗金额进行汇总,如果受骗总数超过诈骗立案限额,消费者可集体向警方报案,追究侵权商家刑责,震慑不法商家。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狄伟表示,今年辽宁省消协将加大维权力度,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整顿预付卡等消费合同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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