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315在行动

混淆品牌涉嫌欺诈 专卖店售88元皮鞋赔500元

2014年04月16日 10:53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416/534942.html

近日,山东省东明县消费者朱女士因在某品牌皮鞋专卖店买到价值88元的杂牌皮鞋,投诉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后经东明县消协调解,专卖店赔偿朱女士500元。据悉,这是新《消法》实施以来,东明县消协受理解决的首起依据新《消法》成功调解的最低数额赔偿案。

4月2日,朱女士在某品牌皮鞋专卖店购买皮鞋时,看到柜台上有一款凉鞋做促销,价格88元。朱女士试穿后很满意。付钱时,朱女士注意到鞋底的商标和该店其他鞋不一样,就询问店员,店员称,这就是该品牌的鞋子,只不过这个品牌有时尚款和休闲款,朱女士购买的是休闲款,所以商标不同。“看到购物发票上注明的是该品牌的商标,我就没多想。”朱女士说,回到家后,她上网查询,看到该品牌并无她购买的这款鞋。朱女士随后拨打该品牌的客服电话,被告知该品牌并没有这种休闲款。

对此,朱女士非常气愤,于是找到专卖店理论,要求退货。专卖店以皮鞋无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拒绝。4月3日,朱女士拿着鞋和发票到东明县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专卖店,经调查了解,确定朱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专卖店故意误导消费者,混淆产品品牌,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按照新《消法》规定,应退一赔三,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经调解,专卖店赔偿朱女士500元,并向朱女士道歉。

东明消协提醒广大经营者,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确定了赔偿的最低数额为500元。因此,经营者一定要学习新《消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同时,消费者也要学习新《消法》,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