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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原价”未标明 消协调解化水票纠纷

2014年04月14日 15:17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414/534761.html

近日,新疆消费者张某来到伊宁市工商局塔西来普开工商,要求消协为其讨回公道。 据张某介绍,2007年他参加了伊宁市某供水站举行的购票赠送饮水机的活动,以一桶5元的价格一次性付款购买了1000元的200张水票,并获赠一台饮水机。张某一直用到现在,还剩下124张水票。但最近供水站的人员以涨价为由拒绝供水,称老水票已作废,将剩下的124张水票款退回消费者。无奈之下,张某想到了消费者协会,要求为其讨回公道。

新疆伊宁市工商局塔西来普开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任务后,立即对双方进行调查,依据消费者所持有的票据和被诉方的口述,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2007年,水站发行的水票确实面额5元一张,一张可换一桶水,至今消费者手上还拿着124张该站水票,但在水票和其它收据上,关于水票的使用期限或价格调整等方面没有任何提示和约定,水站对此也未能给予合理的解释。经对被诉方进行《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诚实信用教育和耐心地调解工作,水站负责人同意继续按票面价格和约定为消费者供水,直至消费者用完所购水票为止,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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