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消协公布2013年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日前,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3年全省消费者组织受理的10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1.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
2010年夏天,秦皇岛消费者杨某开始使用民乐药店销售的化妆品CC精油,2013年8月停用,脸部出现过敏现象,10天左右后继续使用,脸部皮肤开始好转,同年9月份再次停用,面部出现苍肿、起红疹、痒、起皮等过敏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长时间使用化妆品导致化妆品依赖,为此杨某不得不吃药治疗,严重影响正常工作与生活,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均未达成协议,投诉到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
经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的规定,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还购货款1500元,赔偿消费者医药费3000元,共计4500元。
2.酒店淋浴摔伤获赔
2013年8月12日,来自辽宁大连市一行46人到承德参加“永远辉煌”老年歌唱比赛。马女士入住承德市某酒店后洗澡时摔伤。酒店方和旅行社将马女士送至承德市中心医院。医院确诊马女士“左侧4-9肋骨骨质断裂征像,周围软组织内少量积气”,医生建议要手术植入钢钉矫正治疗。酒店认为马女士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并且酒店预备了防滑垫,如客人需使用可以拨打服务电话让服务员送至房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女士认为酒店应为消费者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洗澡时浴室确实没有防滑垫,也没看到“小心地滑”的警示。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马女士遂投诉到承德市消协。
经承德市消协调解,由酒店方先行垫付13440元给消费者用于在承德治疗及相关费用,待马女士回到大连后由旅行社负责为马女士后期治疗费用,进行保险理赔申报。
3.劣质化肥坑农害农
2012年10月25日,唐山消费者代先生在开平区某种子化肥代销店,购买了50多袋某品牌化肥,24袋用于树苗施肥,用后不到两天树苗大量死亡,没有死亡的苗木也不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代先生带着化肥到唐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结果是不合格。代先生找到经销商理论不成,投诉到开平区消费者协会,要求赔偿损失。
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同意给予消费者1.25万元做为补偿。
4.出境游引纠纷获赔
2013年1月16日,秦皇岛市消费者尚某和杨某与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秦皇岛分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参加韩国全景5日游,共交团费7360元。在旅行社的安排下,两人于2013年1月22日抵达韩国釜山机场,但非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被韩方疑似滞留,遣返回国。回国后,两人多次与旅行社联系,要求退还团费。旅行社只同意退回从釜山飞回北京购买机票的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返还。两人向消协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及往返北京车票、住宿等费用,共计8275元。
经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旅行社除支付消费者两人回程全额机票3740元外,给付未发生相关费用及损失4000元。
5.卧具两次修理不好全套退货
2012年10月,石家庄消费者沙某在某家具商场购买了一套卧室家具,包括床、床头柜、六斗柜等。商场送货时,消费者发现床头柜和六斗柜有明显的掉漆及磕碰痕迹,要求换货。第二次送货时,消费者发现床头柜和六斗柜仍然是上次送的货,只是把掉漆及磕碰痕迹进行了修补,且痕迹明显。消费者再次提出换货。第三次送货时,消费者看到的商品仍然是前两次送的货,而且经过几次运送,货品的磨损、掉漆、磕碰的痕迹更多、更明显了。消费者要求商场退货。商场认为床头柜和六斗柜有问题,可以退货,但是床没有问题,不予退货。如果消费者坚持退,要支付一定的折旧费用。消费者在与商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
经消协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场将消费者所购的家具全部退货,并对消费者的损失给予500元的赔偿。
6.购水货相机获加倍赔偿
2010年,秦皇岛消费者宋女士花费2270元购买索尼数码照相机DSC-HX7一台。2013年5月,照相机显示取景报错无法正常使用,送到秦皇岛市索尼全国联保维修中心维修。该中心出具索尼产品维修单,称该机不符合大陆保修条件。消费者认为,从商场购买的照相机应当获得相应的质量保证,若其购买到的照相机为水货,商场在销售时存在欺诈嫌疑,要求赔偿。宋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于投诉到秦皇岛市消协。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场同意退还宋女士购机款2270元,并增加一倍赔偿2270元。
7.高压锅喷溅致人烫伤
2012年12月5日,秦皇岛消费者徐某购买一台美的压力锅,因总是做夹生饭维修过一次。2013年2月7日,徐某在家做饭时,高压锅突然发生喷溅,造成其面部、身体多处烫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徐某多次与美的售后就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未达成协议,投诉至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补偿徐某3.6万元。
8.新购农机故障频发
2013年9月22日,邯郸磁山消费者孔先生在武安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石家庄江淮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同牌4YZ-2型自起式玉米收获机一台,价款7.68万元。秋收时节,收获机频繁出现问题,不能正常工作。孔先生给经销商打电话求助,厂家售后人员未能解决问题。孔先生要求退货,但经销商和厂家称机器只是有小毛病,可以维修,但不能退货。孔先生遂投诉至武安市消费者协会。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经销商全额退还消费者购机款。
9.饭中异物伤人获赔
2013年10月,四川锦阳市的消费者俞先生来廊坊出差,在廊坊国际饭店用餐时不慎被米饭中的异物刺伤牙龈,造成口腔内流血。治疗期间,俞先生与饭店协商,没有得到答复,投诉到廊坊市消费者协会。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国际饭店予以道歉,赔偿消费者5500元。
10.车商不配合调解受处罚
2012年8月21日,消费者张先生从众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某品牌轿车,行驶到3000多公里时,机油黄色指示灯亮起不能再开,与经销商联系后,让其开到4S店做了加注机油的处理。经销商称,过了保养期该问题可能就好了,可过了保养期同样的问题又出现。事后,消费者投诉到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消协多次与4S店联系,试图协调此事,至今无果。
针对经营者的行为,河北省消协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揭露批评,将由工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日前,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3年全省消费者组织受理的10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1.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
2010年夏天,秦皇岛消费者杨某开始使用民乐药店销售的化妆品CC精油,2013年8月停用,脸部出现过敏现象,10天左右后继续使用,脸部皮肤开始好转,同年9月份再次停用,面部出现苍肿、起红疹、痒、起皮等过敏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长时间使用化妆品导致化妆品依赖,为此杨某不得不吃药治疗,严重影响正常工作与生活,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均未达成协议,投诉到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
经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的规定,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还购货款1500元,赔偿消费者医药费3000元,共计4500元。
2.酒店淋浴摔伤获赔
2013年8月12日,来自辽宁大连市一行46人到承德参加“永远辉煌”老年歌唱比赛。马女士入住承德市某酒店后洗澡时摔伤。酒店方和旅行社将马女士送至承德市中心医院。医院确诊马女士“左侧4-9肋骨骨质断裂征像,周围软组织内少量积气”,医生建议要手术植入钢钉矫正治疗。酒店认为马女士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并且酒店预备了防滑垫,如客人需使用可以拨打服务电话让服务员送至房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女士认为酒店应为消费者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洗澡时浴室确实没有防滑垫,也没看到“小心地滑”的警示。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马女士遂投诉到承德市消协。
经承德市消协调解,由酒店方先行垫付13440元给消费者用于在承德治疗及相关费用,待马女士回到大连后由旅行社负责为马女士后期治疗费用,进行保险理赔申报。
3.劣质化肥坑农害农
2012年10月25日,唐山消费者代先生在开平区某种子化肥代销店,购买了50多袋某品牌化肥,24袋用于树苗施肥,用后不到两天树苗大量死亡,没有死亡的苗木也不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代先生带着化肥到唐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结果是不合格。代先生找到经销商理论不成,投诉到开平区消费者协会,要求赔偿损失。
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同意给予消费者1.25万元做为补偿。
4.出境游引纠纷获赔
2013年1月16日,秦皇岛市消费者尚某和杨某与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秦皇岛分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参加韩国全景5日游,共交团费7360元。在旅行社的安排下,两人于2013年1月22日抵达韩国釜山机场,但非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被韩方疑似滞留,遣返回国。回国后,两人多次与旅行社联系,要求退还团费。旅行社只同意退回从釜山飞回北京购买机票的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返还。两人向消协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及往返北京车票、住宿等费用,共计8275元。
经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旅行社除支付消费者两人回程全额机票3740元外,给付未发生相关费用及损失4000元。
5.卧具两次修理不好全套退货
2012年10月,石家庄消费者沙某在某家具商场购买了一套卧室家具,包括床、床头柜、六斗柜等。商场送货时,消费者发现床头柜和六斗柜有明显的掉漆及磕碰痕迹,要求换货。第二次送货时,消费者发现床头柜和六斗柜仍然是上次送的货,只是把掉漆及磕碰痕迹进行了修补,且痕迹明显。消费者再次提出换货。第三次送货时,消费者看到的商品仍然是前两次送的货,而且经过几次运送,货品的磨损、掉漆、磕碰的痕迹更多、更明显了。消费者要求商场退货。商场认为床头柜和六斗柜有问题,可以退货,但是床没有问题,不予退货。如果消费者坚持退,要支付一定的折旧费用。消费者在与商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
经消协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场将消费者所购的家具全部退货,并对消费者的损失给予500元的赔偿。
6.购水货相机获加倍赔偿
2010年,秦皇岛消费者宋女士花费2270元购买索尼数码照相机DSC-HX7一台。2013年5月,照相机显示取景报错无法正常使用,送到秦皇岛市索尼全国联保维修中心维修。该中心出具索尼产品维修单,称该机不符合大陆保修条件。消费者认为,从商场购买的照相机应当获得相应的质量保证,若其购买到的照相机为水货,商场在销售时存在欺诈嫌疑,要求赔偿。宋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于投诉到秦皇岛市消协。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场同意退还宋女士购机款2270元,并增加一倍赔偿2270元。
7.高压锅喷溅致人烫伤
2012年12月5日,秦皇岛消费者徐某购买一台美的压力锅,因总是做夹生饭维修过一次。2013年2月7日,徐某在家做饭时,高压锅突然发生喷溅,造成其面部、身体多处烫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徐某多次与美的售后就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未达成协议,投诉至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补偿徐某3.6万元。
8.新购农机故障频发
2013年9月22日,邯郸磁山消费者孔先生在武安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石家庄江淮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同牌4YZ-2型自起式玉米收获机一台,价款7.68万元。秋收时节,收获机频繁出现问题,不能正常工作。孔先生给经销商打电话求助,厂家售后人员未能解决问题。孔先生要求退货,但经销商和厂家称机器只是有小毛病,可以维修,但不能退货。孔先生遂投诉至武安市消费者协会。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经销商全额退还消费者购机款。
9.饭中异物伤人获赔
2013年10月,四川锦阳市的消费者俞先生来廊坊出差,在廊坊国际饭店用餐时不慎被米饭中的异物刺伤牙龈,造成口腔内流血。治疗期间,俞先生与饭店协商,没有得到答复,投诉到廊坊市消费者协会。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国际饭店予以道歉,赔偿消费者5500元。
10.车商不配合调解受处罚
2012年8月21日,消费者张先生从众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某品牌轿车,行驶到3000多公里时,机油黄色指示灯亮起不能再开,与经销商联系后,让其开到4S店做了加注机油的处理。经销商称,过了保养期该问题可能就好了,可过了保养期同样的问题又出现。事后,消费者投诉到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消协多次与4S店联系,试图协调此事,至今无果。
针对经营者的行为,河北省消协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揭露批评,将由工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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