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译Kiehl’s惹争议 网店被判侵权
认为自己注册的“契尔氏”商标在天猫网购平台上遭到了侵权使用,李先生及广州望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莎公司)将“Kiehl’s”化妆品天猫店家及天猫商城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商家北京法丽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丽莎公司)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
据了解,第5046068号“契尔氏及图”商标经核准予以注册,原告李先生是其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望莎公司经授权享有该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原告李先生及望莎公司称,该商标经过原告的大力宣传,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法丽莎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的天猫商城开设了“法丽莎化妆品专营店”,使用“契尔氏及图”商标销售契尔氏品牌等化妆产品。法丽莎公司利用“契尔氏及图”商标做宣传,且将这“契尔氏”设为网页标题、关键词和网页描述内容,误导用户搜索至法丽莎公司商品页面。原告李先生及望莎公司认为,法丽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天猫公司作为天猫商城的运营商,收取费用但存在未尽审核及合理注意义务而为侵权提供便利等违法行为,与法丽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费用4.2万元,并在天猫商城和淘宝网刊登启事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法丽莎公司辩称,契尔氏和科颜氏是对Kiehl’s的音译,在Kiehl’s官方网站上也如此翻译。使用契尔氏音译并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并且所销售商品均从正规渠道进货,仅作为商品的销售者,法丽莎公司认为其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猫公司认为,契尔氏是对美国化妆品Kiehl’s的音译,最早是由台湾翻译的。在“契尔氏及图”商标注册之前,Kiehl’s已经由消费者翻译为契尔氏并合理使用,法丽莎公司不构成侵权。天猫公司尽到了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二原告未能证明法丽莎公司将“契尔氏”三字设置为关键词在天猫网上进行推广,即使法丽莎公司在淘宝网的“淘宝直通车”栏目进行推广构成侵权,淘宝网不构成共同侵权,而被告的天猫网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淘宝网为不同的主体,更谈不上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天猫公司主张在台湾等地区“KIEHL’S”化妆品品牌的中文名称被确定为“契尔氏”,并不能阻碍李先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对第5046068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丽莎公司为了向消费者昭示其商品来源,将“契尔氏”与其销售商品本身的商标“科颜氏”或“KIEHL’S”在商品标题中一并使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契尔氏”文字是原告李先生所有的商标的基本表现形式,法丽莎公司使用的“契尔氏”与原告商标构成标识近似。在销售过程中,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将“科颜氏/KIEHL’S”商品误认为二原告商品的可能性。所以法丽莎公司的行为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丽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仍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猫公司对法丽莎公司的必要注册资料进行了审查,在二被告起诉前后均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要求法丽莎公司删除侵权信息并取得初步效果,因此,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尽到了其相应的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法丽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2万元。
认为自己注册的“契尔氏”商标在天猫网购平台上遭到了侵权使用,李先生及广州望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莎公司)将“Kiehl’s”化妆品天猫店家及天猫商城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商家北京法丽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丽莎公司)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
据了解,第5046068号“契尔氏及图”商标经核准予以注册,原告李先生是其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望莎公司经授权享有该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原告李先生及望莎公司称,该商标经过原告的大力宣传,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法丽莎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的天猫商城开设了“法丽莎化妆品专营店”,使用“契尔氏及图”商标销售契尔氏品牌等化妆产品。法丽莎公司利用“契尔氏及图”商标做宣传,且将这“契尔氏”设为网页标题、关键词和网页描述内容,误导用户搜索至法丽莎公司商品页面。原告李先生及望莎公司认为,法丽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天猫公司作为天猫商城的运营商,收取费用但存在未尽审核及合理注意义务而为侵权提供便利等违法行为,与法丽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费用4.2万元,并在天猫商城和淘宝网刊登启事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法丽莎公司辩称,契尔氏和科颜氏是对Kiehl’s的音译,在Kiehl’s官方网站上也如此翻译。使用契尔氏音译并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并且所销售商品均从正规渠道进货,仅作为商品的销售者,法丽莎公司认为其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猫公司认为,契尔氏是对美国化妆品Kiehl’s的音译,最早是由台湾翻译的。在“契尔氏及图”商标注册之前,Kiehl’s已经由消费者翻译为契尔氏并合理使用,法丽莎公司不构成侵权。天猫公司尽到了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二原告未能证明法丽莎公司将“契尔氏”三字设置为关键词在天猫网上进行推广,即使法丽莎公司在淘宝网的“淘宝直通车”栏目进行推广构成侵权,淘宝网不构成共同侵权,而被告的天猫网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淘宝网为不同的主体,更谈不上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天猫公司主张在台湾等地区“KIEHL’S”化妆品品牌的中文名称被确定为“契尔氏”,并不能阻碍李先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对第5046068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丽莎公司为了向消费者昭示其商品来源,将“契尔氏”与其销售商品本身的商标“科颜氏”或“KIEHL’S”在商品标题中一并使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契尔氏”文字是原告李先生所有的商标的基本表现形式,法丽莎公司使用的“契尔氏”与原告商标构成标识近似。在销售过程中,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将“科颜氏/KIEHL’S”商品误认为二原告商品的可能性。所以法丽莎公司的行为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丽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仍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猫公司对法丽莎公司的必要注册资料进行了审查,在二被告起诉前后均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要求法丽莎公司删除侵权信息并取得初步效果,因此,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尽到了其相应的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法丽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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