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就餐腿被烫伤 赔偿
消费者到饭店就餐腿部被意外烫伤,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口分会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最终消费者获赔660元误工费。
1月23日,消费者王女士来到池口消协分会投诉:一周前,她和几位亲友在池州市区一家饭店就餐,该店服务员上一碗面食时,被一位亲友的胳膊肘无意碰了一下,滚烫的面汤浇在她的大腿上。服务员搀扶她到卫生间,用自来水对被烫部位进行处理,但烫伤部位还是迅速红肿起泡。经营者闻知后带她到医院进行治疗。随后,她遵照医嘱在家疗伤一个星期,但经营者自始至终没打一个电话来安慰。她找经营者理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她一个星期的误工补助费。经营者认为,王女士被烫伤是因其亲友碰翻面盆造成的,责任不在店方,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经调解,经营者明白了自己的责任所在,主动向王女士道歉,并赔偿了660元误工费。
消费者到饭店就餐腿部被意外烫伤,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口分会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最终消费者获赔660元误工费。
1月23日,消费者王女士来到池口消协分会投诉:一周前,她和几位亲友在池州市区一家饭店就餐,该店服务员上一碗面食时,被一位亲友的胳膊肘无意碰了一下,滚烫的面汤浇在她的大腿上。服务员搀扶她到卫生间,用自来水对被烫部位进行处理,但烫伤部位还是迅速红肿起泡。经营者闻知后带她到医院进行治疗。随后,她遵照医嘱在家疗伤一个星期,但经营者自始至终没打一个电话来安慰。她找经营者理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她一个星期的误工补助费。经营者认为,王女士被烫伤是因其亲友碰翻面盆造成的,责任不在店方,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经调解,经营者明白了自己的责任所在,主动向王女士道歉,并赔偿了660元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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