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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酒店地面湿滑退休游客摔伤 能否获赔误工费

2014年02月19日 10:40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219/528736.html

近日,何先生向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淳安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申诉称,2013年9月20日,他入住杭州千岛湖某度假酒店,因地面湿滑,导致摔伤,左脚骨折。事故发生后,该度假酒店及时将何先生送往淳安医院救治。因一人在千岛湖生活不便,何先生要求回上海家中继续治疗,由千岛湖某度假酒店支付误工费,并承担在千岛湖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因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何先生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接到申诉后,淳安工商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及时与千岛湖某度假酒店进行沟通,该酒店承认由于设施的原因,给何先生造成了伤害,同意承担何先生在千岛湖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也同意根据医院证明支付给何先生一定的护理费用。但对何先生要求支付误工费,提出不同意见。酒店认为,何先生是退休人员,不存在误工费之说,拒绝何先生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无法进行正常劳动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补贴等,所谓正常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以及退休退职人员从事的、合法的其他有偿社会劳动。退休人员如果依然从事着其他劳动,但是由于受到伤害,导致退休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其他劳动,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我国误工费的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在调解过程中,何先生也出具了退休后返聘为某单位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合同,清楚的表明何先生退休后所从事的社会劳动和应得的报酬(3000元/月)。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淳安工商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反复调解,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何先生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杭州千岛湖某度假酒店依据医院证明和劳动合同,支付给何先生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7000元。申诉人何先生在淳安医院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该度假酒店负责结清。何先生返回上海后,如需要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由申诉人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被申诉方支付其他相关费用。这起纠纷在工商部门的多次调解下,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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