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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商标评审案件将区别审理

2014年02月14日 09:22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214/528171.html

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加快了相应法规的修订。

继《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修订稿结束意见征集后,《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2月10日又开始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共6章57条,与2005年评审规则相比,共计修改59条,其中删除12条,增加7条。其中,最突出的在于征求意见稿按照新商标法的规定对评审案件的类型进行了明确,并确定了不同商标评审案件新旧法适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评审案件明确区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其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根据商标法及条例修改的情况,制订相应的细化规定和补充规定。

记者对比新旧《商标评审规则》发现,这种细化和补充除了体现在程序设置、法律条款、用语措辞等方面,还按照新商标法的规定对评审案件的类型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主要处理5项商标评审案件,较原条文增加一项。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最后一款规定,上述第一项商标为申请商标、第二项为异议商标,第三项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为复审商标。

在分类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并根据新商标法对异议程序及相应复审程序的调整,明确了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此外,为了适应新商标法,征求意见稿将补正期限缩短为15天,将补充证据期限缩短为30日,并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送审稿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

规范程序提升审效

近年来,缩短商标案件审理周期,解决案件积压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工商总局也将提高商标评审效率作为商标工作的重点。

来自商评委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25日,商评委共审结完成商标评审案件14.4万件,案件审理总量相当于以往4年工作量的总和,不仅超额完成预定任务,而且对历史遗留的近2万件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了彻底清理裁决,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到17个月,创造了有史以来审结完成案件审理工作量的奇迹。

为了规范案件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征求意见稿还根据实践需要,对相关评审程序进行了完善,将不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规定作了删减、修订,对评审工作亟需规范的,作了增补规定。

例如,适应实践中的客观需要,增加了一审诉讼中因情势变更导致评审决定、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发生变化的处理,明确规定了非实质性错误的更正方式。为了规范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审案件审理,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此外,适应诉讼法修改及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需求,增加了证据形式的规定,并在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而对现行评审规则中虽有规定但是明显不适应工作要求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有关条文作了修改或删减。例如,针对实践中多人共同参加评审案件送达的实际需要,明确共同申请人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针对实践中当事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按照是否影响案件审理,规定了进行转换当事人、驳回评审申请、结案等处理方式。

法律衔接案件有别

由于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型,新的规则还就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问题、审限等问题作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附则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新商标法施行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新商标法施行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商评委在新商标法施行前受理、在其施行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修改《商标评审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适应商标法及条例的修改,并针对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践发展的新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补充。”国家工商总局在有关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如是表述。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将截至3月11日,公众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提出意见,也可通过邮件或者信件方式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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