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发布2013年十大典型案件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发布了2013年工商机关查办的十大典型案件,涉及商标侵权、汽车维权、商业贿赂、违法发布广告、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件。据悉,在过去的一年里,广西工商机关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民生热点问题、市场秩序问题、公平正义问题,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先后开展了执法为民“六治六保”专项行动等七项惠民行动,查处了一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企业超范围经营、商业贿赂、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等案件。广西区工商局从中选取了10个代表性强、影响力广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公布。
案例一汽车爆缸换购新车
2012年7月4日,南宁消费者江先生以38.8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在正常行驶的途中,该车突然发生爆缸。江先生在自行维权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25日到广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2013年1月23日,广西区消委会组织江先生与汽车经销商、汽车生产厂家、汽车专家、律师志愿者及新闻媒体记者召开调解会,当场并没有达成协议。会后,广西区消委会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取得联系,要求生产厂家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履行责任,并支持江先生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将损坏的汽车零件送检,继续维权。最终,经过调解,生产厂家与经销商同意收回爆缸的汽车,并与消费者达成补差价换购新车的协议。
案例二处罚违法广告
2012年年底,南宁市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深圳一家广告公司通过电信、移动等手机信息平台,以手机信息形式对外发布房地产广告20万条。其发布的广告不仅包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而且在涉及面积的内容中,没有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2013年6月,南宁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限制竞争被罚19万元
2009年7月6日至2012年5月8日期间,柳州某水务有限公司作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在验收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自来水安装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过程中,利用其独占地位,限定施工单位在其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施工材料,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3年1月,柳州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销售不合格燃气被罚
2013年5月22日,贵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桂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送检。经法定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经销的液化石油气因二甲醚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实,该公司共经销同批次液化石油气货值48594.43元,获利6028.23元。贵港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6028.23元,罚款53971.7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回扣拉客”构成商业贿赂
根据网民及媒体举报,北海市工商局对旅游行业中存在的“回扣拉客”行为进行了整顿。2013年10月6日,北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海市海城区某渔村大排档为招揽游客,在经营中采用不入账暗中给付出租车和三轮车司机回扣的方式招揽游客用餐,以此牟取利益。经过立案调查,查明该经营户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北海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建森”商标侵权
柳州市某床垫有限公司生产标注“建森睡宝”的床垫,属商标侵权,柳州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其侵权产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超范围经营被罚3万元
玉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擅自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构成了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被罚款3万元。
案例八未取得执照擅自经营被罚
梧州市民黄某在只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构成了未依法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行为。梧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霸王条款被罚
某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设定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浦北县工商局依法对该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格式合同免责被罚
桂林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气协议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其按照《合同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桂林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发布了2013年工商机关查办的十大典型案件,涉及商标侵权、汽车维权、商业贿赂、违法发布广告、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件。据悉,在过去的一年里,广西工商机关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民生热点问题、市场秩序问题、公平正义问题,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先后开展了执法为民“六治六保”专项行动等七项惠民行动,查处了一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企业超范围经营、商业贿赂、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等案件。广西区工商局从中选取了10个代表性强、影响力广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公布。
案例一汽车爆缸换购新车
2012年7月4日,南宁消费者江先生以38.8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在正常行驶的途中,该车突然发生爆缸。江先生在自行维权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25日到广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2013年1月23日,广西区消委会组织江先生与汽车经销商、汽车生产厂家、汽车专家、律师志愿者及新闻媒体记者召开调解会,当场并没有达成协议。会后,广西区消委会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取得联系,要求生产厂家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履行责任,并支持江先生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将损坏的汽车零件送检,继续维权。最终,经过调解,生产厂家与经销商同意收回爆缸的汽车,并与消费者达成补差价换购新车的协议。
案例二处罚违法广告
2012年年底,南宁市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深圳一家广告公司通过电信、移动等手机信息平台,以手机信息形式对外发布房地产广告20万条。其发布的广告不仅包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而且在涉及面积的内容中,没有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2013年6月,南宁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限制竞争被罚19万元
2009年7月6日至2012年5月8日期间,柳州某水务有限公司作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在验收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自来水安装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过程中,利用其独占地位,限定施工单位在其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施工材料,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3年1月,柳州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销售不合格燃气被罚
2013年5月22日,贵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桂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送检。经法定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经销的液化石油气因二甲醚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实,该公司共经销同批次液化石油气货值48594.43元,获利6028.23元。贵港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6028.23元,罚款53971.7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回扣拉客”构成商业贿赂
根据网民及媒体举报,北海市工商局对旅游行业中存在的“回扣拉客”行为进行了整顿。2013年10月6日,北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海市海城区某渔村大排档为招揽游客,在经营中采用不入账暗中给付出租车和三轮车司机回扣的方式招揽游客用餐,以此牟取利益。经过立案调查,查明该经营户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北海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建森”商标侵权
柳州市某床垫有限公司生产标注“建森睡宝”的床垫,属商标侵权,柳州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其侵权产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超范围经营被罚3万元
玉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擅自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构成了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被罚款3万元。
案例八未取得执照擅自经营被罚
梧州市民黄某在只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构成了未依法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行为。梧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霸王条款被罚
某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设定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浦北县工商局依法对该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格式合同免责被罚
桂林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气协议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其按照《合同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桂林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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