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楼盘傍“北大附中”被判侵权
认为自己注册的“北大附中”文字及图案商标遭到非法使用并进行虚假宣传,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大附中)将两家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两家地产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北大附中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
据了解,2006年1月14日,北大附中获准在第41类服务上分别注册“北大附中”图文组合商标和“北大附中”文字商标。两商标现在有效期限内。
2013年6月,北大附中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和河北省香河县的未名1898楼盘售楼处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了“北大附中”文字商标以及图案商标,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严重侵害了北大附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公司谎称北大附中将入驻楼盘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以下简称京东学校),并以“教育大盘”、“教育配套”的名义,对楼盘以及所谓京东学校进行虚假宣传,给北大附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两公司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两地产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公开刊登澄清声明。
两家公司在一审中共同答辩称,北大附中和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教投公司)曾就合作办学签订协议书,约定北教投公司可以以其名义举办北大附中分校及使用含有“北大附中”的字样及标识。富泰公司、万方公司为北教投公司开办京东学校建设校舍,有权在项目销售期间使用“北大附中”字样和标识。
第三人北教投公司称,北教投公司与北大附中在2000年签署合作协议,彼时北大附中未取得相关商标权。双方约定,北教投公司有使用相关名称、标识及“北大附中XX学校”的权利,故请求法院驳回北大附中的诉讼请求。
对此,北大附中反驳称,协议书虽然约定北教投公司有权在进行教育产业开发中使用“北大附中XX公司”名称,但同时约定,建立“北大附中XX分校”时须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关审批规定,并经北大附中派考察组考察、论证。然而,其并未对举办京东学校进行考察和审批。其收取不包括京东学校在内的深圳南山分校等七所学校办学回报款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对京东学校的举办予以认可,也不能证明北大附中放弃了对于京东学校派考察组考察、论证,建立分校须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关审批规定的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北大附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富泰公司、万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2013年12月,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二中院认为,北大附中系“北大附中”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和“北大附中”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对两商标及其名称享有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京东学校的举办未经北大附中考察、论证审批同意。两地产公司将北大附中分校入驻作为宣传重点,有违市场竞争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北大附中的相关权利。
据此,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了两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
认为自己注册的“北大附中”文字及图案商标遭到非法使用并进行虚假宣传,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大附中)将两家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两家地产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北大附中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
据了解,2006年1月14日,北大附中获准在第41类服务上分别注册“北大附中”图文组合商标和“北大附中”文字商标。两商标现在有效期限内。
2013年6月,北大附中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和河北省香河县的未名1898楼盘售楼处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了“北大附中”文字商标以及图案商标,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严重侵害了北大附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公司谎称北大附中将入驻楼盘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以下简称京东学校),并以“教育大盘”、“教育配套”的名义,对楼盘以及所谓京东学校进行虚假宣传,给北大附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两公司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两地产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公开刊登澄清声明。
两家公司在一审中共同答辩称,北大附中和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教投公司)曾就合作办学签订协议书,约定北教投公司可以以其名义举办北大附中分校及使用含有“北大附中”的字样及标识。富泰公司、万方公司为北教投公司开办京东学校建设校舍,有权在项目销售期间使用“北大附中”字样和标识。
第三人北教投公司称,北教投公司与北大附中在2000年签署合作协议,彼时北大附中未取得相关商标权。双方约定,北教投公司有使用相关名称、标识及“北大附中XX学校”的权利,故请求法院驳回北大附中的诉讼请求。
对此,北大附中反驳称,协议书虽然约定北教投公司有权在进行教育产业开发中使用“北大附中XX公司”名称,但同时约定,建立“北大附中XX分校”时须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关审批规定,并经北大附中派考察组考察、论证。然而,其并未对举办京东学校进行考察和审批。其收取不包括京东学校在内的深圳南山分校等七所学校办学回报款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对京东学校的举办予以认可,也不能证明北大附中放弃了对于京东学校派考察组考察、论证,建立分校须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关审批规定的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北大附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富泰公司、万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2013年12月,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二中院认为,北大附中系“北大附中”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和“北大附中”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对两商标及其名称享有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京东学校的举办未经北大附中考察、论证审批同意。两地产公司将北大附中分校入驻作为宣传重点,有违市场竞争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北大附中的相关权利。
据此,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了两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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