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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原价”未标明 消协调解化纠纷

2014年01月10日 15:31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110/526349.html

近日,阿先生在新疆伊宁市某超市购买了标价10.8元的日用品,在付款时发现实际收取了19.8元。阿先生认为这样不合理,找超市工作人员交涉未果且双方发生了纠纷。无奈下,他就选择了12315申诉途径。

伊宁市塔西来普开工商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向双方进行调查,核实该超市在进行特价活动时的价格标签,活动结束后因工作人员的粗心未及时地进行调整,就引起了消费者误解。

执法人员对超市负责人认真、耐心地解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并介绍了新《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等条款,根据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和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通过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使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退还多收部分的款项,超市负责人通过电话为店员的过失向消费者表示了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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