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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理店售出过期米酒 消费者获赔偿

2013年09月23日 09:54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3/0923/510324.html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餐饮消费纠纷。经调解,店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

7月的一天,消费者郭先生到某料理店就餐,点了4瓶米酒,当场开启两瓶,喝了几口觉得味道不对,仔细察看外包装,发现4瓶米酒均已过期。料理店承认米酒过期,但给出的处理意见是餐金打七折,若消费者因喝了过期米酒身体出现问题,医疗费由该店负责。消费者表示不满,投诉至崂山区消保委。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料理店赔偿消费者10倍赔偿金1800元,并额外支付200元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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