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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到工商机关登记

2013年08月02日 09:59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3/0802/503525.html

近日记者获悉,根据7月20日实施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须到相关部门申请准入登记,并设立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后方可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一直以来无法在上海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以“打擦边球”的“黑户”状态生存着。上海市工商局、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上述办法,目的是使培训机构的登记既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又能保留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要求,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开辟了一条合法规范经营的正规通道。

两个文件特别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应当依法设立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方可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均需到工商机关登记,并经教育或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核准培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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