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庄景区万三黄酒无“QS”标识
◆【被投诉对象】昆山市周庄镇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万三酒厂
◆【投诉主题】生产的万三黄酒无“QS”标识
◆【投诉人】消费者张先生
江苏苏州昆山市周庄镇,是闻名中国的水乡古镇。日前,消费者张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他在周庄旅游时购买的万三黄酒没有生产许可证,且使用无法识别商品的条形码,属于非法生产的商品。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喝完万三黄酒发现无“QS”标识
今年春节过后,张先生与朋友慕名来到周庄旅游观光。旅游结束后,张先生等人来到昆山宾馆附近的万三食品公司樾阁路旗舰店(以下简称万三食品樾阁路店)准备选购一些地方特产。该店营业员热情地介绍说,万三黄酒是周庄著名特产,已有200年历史,是馈赠亲朋好友的最佳礼品。于是,张先生就在该店购买了标称昆山市周庄镇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万三酒厂(以下简称万三酒厂)生产的万三黄酒(十五年陈酿)10盒,共计1880元。
由于4月份有同学举办生日宴会,张先生就把购买的万三黄酒拿出来品尝。不料,大家喝了以后都感到口味发苦发涩,同时闻出有刺鼻的酒精气味。张先生向有关部门查询得知,万三黄酒外包装标签上没有依法标注“QS”标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该酒也未能获得生产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无证酒不得上市销售。
记者联系万三食品樾阁路店沈经理。沈经理告诉记者,他们为此找到厂家,但对方拒绝赔偿消费者,而该店也存在进货把关的疏忽,现已把剩下尚未售出的万三黄酒下架退回厂家。最终,在记者的介入和协调下,该店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500元。
无证黄酒产自制酒小作坊
为了进一步查清无证酒的情况,6月中旬,记者驱车前往周庄调查。据初步调查,张先生购买的万三黄酒产自周庄景区一个民宅内的制酒小作坊,由于受卫生条件、生产规模、制作工艺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目前不符合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要求。而酒外包装标示条形码6924828928930经查询,只能看出69248289是万三酒厂的识别代码,但没有查到与此黄酒对应的商品信息。
万三酒厂负责人徐某向记者解释称,除了没有生产许可证外,营业执照等其他合法手续都有。为了确保酒的质量和安全,该厂请了一名知名老师傅做技术指导,现场把关。随后,徐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昆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酒厂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和酒厂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佐证其说法。对于查不到具体商品信息的条形码,徐先生告诉记者,可能是以前的。
记者来到该酒厂的上级公司——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迮姓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作坊只是景点为向游客宣传展示酒文化而设,游客有需要留作纪念的可以现场购买一两瓶,但没有量产化,也没有在其他地方销售。
景区超市无证经营真假难辨
记者在周庄景区市场调查走访后发现,万三黄酒无证生产经营并非个案,部分商家也存在经营无证酒的问题。
在全福路105号的周庄万三食品门市部,记者一进门就看到,有几瓶万三黄酒摆在店面销售。而在周庄景区大门外,有一家招牌醒目、规模较大的绿滋肴江苏特产超市,记者发现该超市内销售的“周庄香荷酒”、“周庄人家”等4种酒没有“QS”标识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让游客真假难辨。
记者调查发现,“周庄香荷酒”、“周庄人家”外包装标注的制造商均为“盐城盛怡酒业有限公司”,都没有“QS”标识,生产许可证号都标示为XK16-0305350,与正常应为12位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明显不符。记者对其所标条形码分别查询后,查到条形码前8位是江苏国润酒业有限公司的识别代码,但也没有与上述酒对应的商品信息。
据记者了解,该超市已开业两三个月了,但目前并未获得营业执照。
工商机关依法查处有关商家
记者来到昆山工商局周庄分局,将在景区市场调查发现经营无证酒的相关情况向该局进行了反映。周庄工商分局副局长朱晓明向记者表示,绿滋肴江苏特产超市现已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目前,营业执照正在办理当中;对于该超市销售无证酒的问题,工商机关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给记者。
近日,周庄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给记者来电称,工商人员已去超市调查,发现记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已对涉案的4种酒共70多瓶进行了查扣。经查,江苏国润酒业有限公司具有生产许可证,上述酒用的是旧包装,该企业前身就是盐城盛怡酒业有限公司,该局已要求江苏国润酒业有限公司更换合法的新包装,并将对超市进行处罚。目前,该局正在搜集整理相关材料,上报昆山工商局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同时,该工作人员告知,该超市前几天已领取营业执照。
针对周庄景区存在无证生产经营酒等有关问题,江苏省质监局稽查处有关工作人员指出,如果厂家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不能出厂销售,一经发现,就按无证生产进行查处。调查过程中,该局会对违法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处罚还会更严厉。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部分酒在没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也能堂而皇之地上市销售,可见市场监管力度亟待加强。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推动旅游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更好地规范地方旅游市场,切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对象】昆山市周庄镇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万三酒厂
◆【投诉主题】生产的万三黄酒无“QS”标识
◆【投诉人】消费者张先生
江苏苏州昆山市周庄镇,是闻名中国的水乡古镇。日前,消费者张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他在周庄旅游时购买的万三黄酒没有生产许可证,且使用无法识别商品的条形码,属于非法生产的商品。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喝完万三黄酒发现无“QS”标识
今年春节过后,张先生与朋友慕名来到周庄旅游观光。旅游结束后,张先生等人来到昆山宾馆附近的万三食品公司樾阁路旗舰店(以下简称万三食品樾阁路店)准备选购一些地方特产。该店营业员热情地介绍说,万三黄酒是周庄著名特产,已有200年历史,是馈赠亲朋好友的最佳礼品。于是,张先生就在该店购买了标称昆山市周庄镇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万三酒厂(以下简称万三酒厂)生产的万三黄酒(十五年陈酿)10盒,共计1880元。
由于4月份有同学举办生日宴会,张先生就把购买的万三黄酒拿出来品尝。不料,大家喝了以后都感到口味发苦发涩,同时闻出有刺鼻的酒精气味。张先生向有关部门查询得知,万三黄酒外包装标签上没有依法标注“QS”标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该酒也未能获得生产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无证酒不得上市销售。
记者联系万三食品樾阁路店沈经理。沈经理告诉记者,他们为此找到厂家,但对方拒绝赔偿消费者,而该店也存在进货把关的疏忽,现已把剩下尚未售出的万三黄酒下架退回厂家。最终,在记者的介入和协调下,该店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500元。
无证黄酒产自制酒小作坊
为了进一步查清无证酒的情况,6月中旬,记者驱车前往周庄调查。据初步调查,张先生购买的万三黄酒产自周庄景区一个民宅内的制酒小作坊,由于受卫生条件、生产规模、制作工艺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目前不符合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要求。而酒外包装标示条形码6924828928930经查询,只能看出69248289是万三酒厂的识别代码,但没有查到与此黄酒对应的商品信息。
万三酒厂负责人徐某向记者解释称,除了没有生产许可证外,营业执照等其他合法手续都有。为了确保酒的质量和安全,该厂请了一名知名老师傅做技术指导,现场把关。随后,徐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昆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酒厂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和酒厂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佐证其说法。对于查不到具体商品信息的条形码,徐先生告诉记者,可能是以前的。
记者来到该酒厂的上级公司——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迮姓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作坊只是景点为向游客宣传展示酒文化而设,游客有需要留作纪念的可以现场购买一两瓶,但没有量产化,也没有在其他地方销售。
景区超市无证经营真假难辨
记者在周庄景区市场调查走访后发现,万三黄酒无证生产经营并非个案,部分商家也存在经营无证酒的问题。
在全福路105号的周庄万三食品门市部,记者一进门就看到,有几瓶万三黄酒摆在店面销售。而在周庄景区大门外,有一家招牌醒目、规模较大的绿滋肴江苏特产超市,记者发现该超市内销售的“周庄香荷酒”、“周庄人家”等4种酒没有“QS”标识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让游客真假难辨。
记者调查发现,“周庄香荷酒”、“周庄人家”外包装标注的制造商均为“盐城盛怡酒业有限公司”,都没有“QS”标识,生产许可证号都标示为XK16-0305350,与正常应为12位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明显不符。记者对其所标条形码分别查询后,查到条形码前8位是江苏国润酒业有限公司的识别代码,但也没有与上述酒对应的商品信息。
据记者了解,该超市已开业两三个月了,但目前并未获得营业执照。
工商机关依法查处有关商家
记者来到昆山工商局周庄分局,将在景区市场调查发现经营无证酒的相关情况向该局进行了反映。周庄工商分局副局长朱晓明向记者表示,绿滋肴江苏特产超市现已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目前,营业执照正在办理当中;对于该超市销售无证酒的问题,工商机关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给记者。
近日,周庄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给记者来电称,工商人员已去超市调查,发现记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已对涉案的4种酒共70多瓶进行了查扣。经查,江苏国润酒业有限公司具有生产许可证,上述酒用的是旧包装,该企业前身就是盐城盛怡酒业有限公司,该局已要求江苏国润酒业有限公司更换合法的新包装,并将对超市进行处罚。目前,该局正在搜集整理相关材料,上报昆山工商局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同时,该工作人员告知,该超市前几天已领取营业执照。
针对周庄景区存在无证生产经营酒等有关问题,江苏省质监局稽查处有关工作人员指出,如果厂家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不能出厂销售,一经发现,就按无证生产进行查处。调查过程中,该局会对违法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处罚还会更严厉。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部分酒在没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也能堂而皇之地上市销售,可见市场监管力度亟待加强。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推动旅游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更好地规范地方旅游市场,切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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