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免费保修期最后一天该如何认定
【案例】
近日,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南长分局接到市民应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12年1月16日购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在2013年1月16日出现故障,即致电服务热线,但未能解决问题。根据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的提示,2013年1月19日,应先生将电脑送至维修站维修,并提供了热线电话报修记录凭证。维修站工作人员认为该电脑自购买到送修已超出一年的免费维修期,让应先生签订一份维修协议并交付500元维修费后,为其修理了电脑。事后,应先生感觉付费不妥,于是向辖区工商部门投诉,认为自己为了尽快修好电脑才不得已签订了协议并交付维修费,打电话报修时,电脑尚在一年的免费维修期之内,因此,要求维修站退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用。
【分析】
南长分局工作人员认为该投诉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有关争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一年免费保修期如何认定。案件中的电脑免费维修期是一年,发票上的购买日期是2012年1月16日,那么一年时间是至2013年1月15日还是16日呢?笔者查阅了相关法规资料,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技监局质发[1996]53号文件的相关释义: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始,至本规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三包有效期期满之日 (含当日)止。故,应先生买电脑的免费维修期应是2012年1月16日至2013年1月16日,16日为免费维修最后一天。
二、拨打售后服务电话能否认定为报修。消费者报修行为是从拨打售后服务电话起算还是将商品送到特约维修点起算昵?售后服务电话是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提供服务的专用电话,其功能包括咨询、报修、信息反馈等,消费者拨打该电话要求解决商品问题应当认定为报修行为;售后服务电话和具体的维修点具有同一性,都是代表商品生产或销售商作出的服务承诺,即无论消费者拨打售后服务电话报修还是直接到维修点送修,在法律意义上都是向该品牌电脑厂商提出修理的要求。故,应先生在2013年1月16日拨打服务热线电话应认定为在规定时间内报修,应享受“三包”规定的免费维修。
三、消费者支付维修费用是否构成对自费修理的认可。消费者在维修站维修时签订了自费修理的协议并支付了费用,是否就丧失了要求免费维修的权利呢?能否反悔呢?笔者认为,正常情况下,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均应履行,但该案中应先生与维修站签订的合同效力却值得商榷。应先生当时对产品的“三包”规定了解并不充分,而维修站工作人员对“三包”规定应当是充分理解的。在应先生提供了报修记录凭证后,维修站工作人员仍然与应先生签订了付费协议,这本身就是利用了自身的优势地位而签订的不利于应先生的有失公平的合同,应先生完全可以主张免费维修电脑的权利,并要求维修站退回相关费用。
【结果】
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南长分局工作人员在理清了三个关键性问题后,通过多方努力进行协商。最终,维修站退还了应先生500元维修费,这起特殊的消费维权案例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
近日,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南长分局接到市民应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12年1月16日购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在2013年1月16日出现故障,即致电服务热线,但未能解决问题。根据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的提示,2013年1月19日,应先生将电脑送至维修站维修,并提供了热线电话报修记录凭证。维修站工作人员认为该电脑自购买到送修已超出一年的免费维修期,让应先生签订一份维修协议并交付500元维修费后,为其修理了电脑。事后,应先生感觉付费不妥,于是向辖区工商部门投诉,认为自己为了尽快修好电脑才不得已签订了协议并交付维修费,打电话报修时,电脑尚在一年的免费维修期之内,因此,要求维修站退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用。
【分析】
南长分局工作人员认为该投诉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有关争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一年免费保修期如何认定。案件中的电脑免费维修期是一年,发票上的购买日期是2012年1月16日,那么一年时间是至2013年1月15日还是16日呢?笔者查阅了相关法规资料,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技监局质发[1996]53号文件的相关释义: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始,至本规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三包有效期期满之日 (含当日)止。故,应先生买电脑的免费维修期应是2012年1月16日至2013年1月16日,16日为免费维修最后一天。
二、拨打售后服务电话能否认定为报修。消费者报修行为是从拨打售后服务电话起算还是将商品送到特约维修点起算昵?售后服务电话是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提供服务的专用电话,其功能包括咨询、报修、信息反馈等,消费者拨打该电话要求解决商品问题应当认定为报修行为;售后服务电话和具体的维修点具有同一性,都是代表商品生产或销售商作出的服务承诺,即无论消费者拨打售后服务电话报修还是直接到维修点送修,在法律意义上都是向该品牌电脑厂商提出修理的要求。故,应先生在2013年1月16日拨打服务热线电话应认定为在规定时间内报修,应享受“三包”规定的免费维修。
三、消费者支付维修费用是否构成对自费修理的认可。消费者在维修站维修时签订了自费修理的协议并支付了费用,是否就丧失了要求免费维修的权利呢?能否反悔呢?笔者认为,正常情况下,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均应履行,但该案中应先生与维修站签订的合同效力却值得商榷。应先生当时对产品的“三包”规定了解并不充分,而维修站工作人员对“三包”规定应当是充分理解的。在应先生提供了报修记录凭证后,维修站工作人员仍然与应先生签订了付费协议,这本身就是利用了自身的优势地位而签订的不利于应先生的有失公平的合同,应先生完全可以主张免费维修电脑的权利,并要求维修站退回相关费用。
【结果】
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南长分局工作人员在理清了三个关键性问题后,通过多方努力进行协商。最终,维修站退还了应先生500元维修费,这起特殊的消费维权案例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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