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台港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卓有成效
福建一所大专院校的3名教师2012年11月初组团去香港旅游,买了K金项链和所谓德国制造的摄像机,回福州后却发现摄像机只是商标注册地在德国的“三无”产品,那些金项链只是14K或18K的金项链,售价高出市场价许多。她们当时被导游带着跑,只知道销售单位名称,连具体地点在哪都弄不清楚。11月8日,彷徨无助的教师向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求助,省消委会当即将投诉情况转给维权协作单位——香港消费者委员会。11月19日,香港消委会总干事亲自给福建省消委会回函称,“诉案已将由本会投诉及咨询同事处理,短期内将与当事人直接联络处理。”2013年2月,在两地消委会的几番协调下,这些老师顺利将所购摄像机及K金退还某免税商场,同时也收到该商场的退款。自2005年闽港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启动以来,类似这样两地协作维权范例比比皆是。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消委会通过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消费维权组织进行区域间维权的交流与互动,强化了闽台、闽港、闽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已受理解决了数百起涉台、港、澳的消费纠纷,切实保护了两岸三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初步构建起具有福建特色的维权体系。
福建与港澳搭建维权绿色通道
早在2005年,随着福建与香港、澳门商旅交流增多,三地消委会便开展消费维权互动。2005年3月15日,闽澳两地消费者委员会在福州签订维权互动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消费者在闽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澳门的,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福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协议还规定,双方都应特别严格遵守对个人资料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私隐的保障原则。同年7月1日,闽港签订《维权互动协议》,约定两地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可向香港或福建消费者组织投诉,对两地交往间出现的消费争议、消费纠纷,两地消委会接受投诉后,依照管辖权限向对方移送,接受移送方要按照规定程序、期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除合作搭建维权绿色通道外,闽港、闽澳两地消委会还积极合作,认真探讨,逐步建立健全共同消费推荐、共同消费警示、联合产品比较试验、共享消费维权信息、交流维权经验等制度。如早在2006年,福建省消委会就和香港消委会首次联合发布消费警示,提醒两地消费者注射聚丙烯酰胺水(PAAG)凝胶隆胸有潜在危险,并提请消费者在隆胸手术前一定要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和后遗症。2012年来,闽港、闽澳两地相互动活动更加频繁,如2012年6月29日,邀请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来福建为全省基层消委会、工商所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讲课,介绍了香港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运作模式、工作机制、法律法规运用、消费者保护典型案例等,并与与会的福建省基层消费维权工作者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2012年10月30日,在福建省消委会组织协调下,澳门消委会在福州举办澳门“诚信店”优质标志计划推广,闽澳两地消委会共同呼吁游客赴澳旅游购物诚信消费。
闽台两地消费维权协作进一步深化
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交流进一步加强,依法保护两岸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两岸和谐消费环境迫在眉睫。为构建两岸消费信息分享、意见交流管道和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的协作机制,依法保护两岸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两岸和谐消费环境,2008年5月18日,福建省消委会首次与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签署《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意向书》,建立闽台消费维权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了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新平台。闽台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还积极推动两市(福州市、台北市)、两山(武夷山、阿里山)、两湖(金湖、日月潭)、两庙(莆田妈祖、南澳妈祖)所在地区消委会之间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争议管理的协作机制。2010年,福建省消委会与台湾消费者基金会签订了《泛珠三角区域与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共识》,将海峡两岸合作维权扩展到泛珠三角区域。2011年年底又签署了《闽台消费教育课堂备忘录》。根据备忘录,闽台双方将利用各自宣传平台,通报两地消费维权工作动态等方面信息,引导科学、理性、健康、环保消费。
闽台两地消费维权协作工作一直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重视。2009年11月出台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26条)》中明确要求,支持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建立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调解跨地区消费纠纷,共同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福建省工商局近日还专门开通台湾同胞消费者申诉举报快速通道。台胞消费者可通过拨打电话、来人、来信、登录互联网、发送短信等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福建省12315数据分析中心还将定期对台胞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数据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做好台胞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据统计,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以来,福建省工商、消委会系统已受理台胞消费申诉200多件,办结率达100%。如前不久,台胞林先生在厦门旅游时,听信导购员的宣传,花2.24万元购买了蚕丝被套,回台湾后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接到申诉后,厦门市工商局、消委会立即启动闽台消费维权协作机制,按照合作意向书的约定,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商家不仅退还了货款,还另行支付3000元作为补偿。
闽台两地消费维权协作正进一步深化,由事后维权提前到事前防范,成为闽台消费维权合作的里程碑。如两地消费者组织还在各自主办的网络、刊物上开设闽台消费教育课堂、消费警示栏目,通报两地有关商品检验报告、消费热点、消费警示、提示信息,指导两地消费维权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两地不同时间、地点出现的不同消费特点作出消费警示,同时发布信息共享。并不定期组织开展维权案例分析会,交流维权经验,研讨两地消费维权的相关情况。如2012年4月,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苏锦霞一行应福建省消委会的邀请来闽考察,并为全省基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举办维权讲座。
福建省消委会秘书长林江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由于福建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在消费维权证据的收集、赔偿原则、援用法律等方面尚有很大的不同,今后,福建省消委会将继续通过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消费维权组织进行区域间维权的交流与互动,争取推动双方互认证据,协商法律适用范畴,强化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切实保护两岸三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福建特色维权协作体系的建设,确保两岸三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福建一所大专院校的3名教师2012年11月初组团去香港旅游,买了K金项链和所谓德国制造的摄像机,回福州后却发现摄像机只是商标注册地在德国的“三无”产品,那些金项链只是14K或18K的金项链,售价高出市场价许多。她们当时被导游带着跑,只知道销售单位名称,连具体地点在哪都弄不清楚。11月8日,彷徨无助的教师向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求助,省消委会当即将投诉情况转给维权协作单位——香港消费者委员会。11月19日,香港消委会总干事亲自给福建省消委会回函称,“诉案已将由本会投诉及咨询同事处理,短期内将与当事人直接联络处理。”2013年2月,在两地消委会的几番协调下,这些老师顺利将所购摄像机及K金退还某免税商场,同时也收到该商场的退款。自2005年闽港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启动以来,类似这样两地协作维权范例比比皆是。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消委会通过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消费维权组织进行区域间维权的交流与互动,强化了闽台、闽港、闽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已受理解决了数百起涉台、港、澳的消费纠纷,切实保护了两岸三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初步构建起具有福建特色的维权体系。
福建与港澳搭建维权绿色通道
早在2005年,随着福建与香港、澳门商旅交流增多,三地消委会便开展消费维权互动。2005年3月15日,闽澳两地消费者委员会在福州签订维权互动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消费者在闽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澳门的,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福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协议还规定,双方都应特别严格遵守对个人资料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私隐的保障原则。同年7月1日,闽港签订《维权互动协议》,约定两地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可向香港或福建消费者组织投诉,对两地交往间出现的消费争议、消费纠纷,两地消委会接受投诉后,依照管辖权限向对方移送,接受移送方要按照规定程序、期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除合作搭建维权绿色通道外,闽港、闽澳两地消委会还积极合作,认真探讨,逐步建立健全共同消费推荐、共同消费警示、联合产品比较试验、共享消费维权信息、交流维权经验等制度。如早在2006年,福建省消委会就和香港消委会首次联合发布消费警示,提醒两地消费者注射聚丙烯酰胺水(PAAG)凝胶隆胸有潜在危险,并提请消费者在隆胸手术前一定要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和后遗症。2012年来,闽港、闽澳两地相互动活动更加频繁,如2012年6月29日,邀请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来福建为全省基层消委会、工商所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讲课,介绍了香港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运作模式、工作机制、法律法规运用、消费者保护典型案例等,并与与会的福建省基层消费维权工作者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2012年10月30日,在福建省消委会组织协调下,澳门消委会在福州举办澳门“诚信店”优质标志计划推广,闽澳两地消委会共同呼吁游客赴澳旅游购物诚信消费。
闽台两地消费维权协作进一步深化
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交流进一步加强,依法保护两岸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两岸和谐消费环境迫在眉睫。为构建两岸消费信息分享、意见交流管道和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的协作机制,依法保护两岸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两岸和谐消费环境,2008年5月18日,福建省消委会首次与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签署《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意向书》,建立闽台消费维权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了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新平台。闽台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还积极推动两市(福州市、台北市)、两山(武夷山、阿里山)、两湖(金湖、日月潭)、两庙(莆田妈祖、南澳妈祖)所在地区消委会之间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争议管理的协作机制。2010年,福建省消委会与台湾消费者基金会签订了《泛珠三角区域与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共识》,将海峡两岸合作维权扩展到泛珠三角区域。2011年年底又签署了《闽台消费教育课堂备忘录》。根据备忘录,闽台双方将利用各自宣传平台,通报两地消费维权工作动态等方面信息,引导科学、理性、健康、环保消费。
闽台两地消费维权协作工作一直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重视。2009年11月出台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26条)》中明确要求,支持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建立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调解跨地区消费纠纷,共同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福建省工商局近日还专门开通台湾同胞消费者申诉举报快速通道。台胞消费者可通过拨打电话、来人、来信、登录互联网、发送短信等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福建省12315数据分析中心还将定期对台胞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数据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做好台胞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据统计,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以来,福建省工商、消委会系统已受理台胞消费申诉200多件,办结率达100%。如前不久,台胞林先生在厦门旅游时,听信导购员的宣传,花2.24万元购买了蚕丝被套,回台湾后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接到申诉后,厦门市工商局、消委会立即启动闽台消费维权协作机制,按照合作意向书的约定,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商家不仅退还了货款,还另行支付3000元作为补偿。
闽台两地消费维权协作正进一步深化,由事后维权提前到事前防范,成为闽台消费维权合作的里程碑。如两地消费者组织还在各自主办的网络、刊物上开设闽台消费教育课堂、消费警示栏目,通报两地有关商品检验报告、消费热点、消费警示、提示信息,指导两地消费维权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两地不同时间、地点出现的不同消费特点作出消费警示,同时发布信息共享。并不定期组织开展维权案例分析会,交流维权经验,研讨两地消费维权的相关情况。如2012年4月,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苏锦霞一行应福建省消委会的邀请来闽考察,并为全省基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举办维权讲座。
福建省消委会秘书长林江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由于福建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在消费维权证据的收集、赔偿原则、援用法律等方面尚有很大的不同,今后,福建省消委会将继续通过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消费维权组织进行区域间维权的交流与互动,争取推动双方互认证据,协商法律适用范畴,强化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切实保护两岸三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福建特色维权协作体系的建设,确保两岸三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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