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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卡克商标维权见成效

2013年12月04日 12:05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3/1204/521377.html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晋江市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鸡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5877079号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据了解,这是株式会社迪桑特在维护乐卡克(lecoqsportif)品牌所开展相关行动中取得的系列成效之一。

被异议商标由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莫日克公司)于2006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其与株式会社迪桑特于2002年8月申请注册在第18类“皮索”等产品的第 3288995号图形商标及第4108364号商标近似,商评委于2009年7月作出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驳回决定书。随后,株式会社迪桑特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申请。

2012年3月,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转让的证明。然而,株式会社迪桑特发现金鸡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多件与本案商标图形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属于模仿、抢注商标的不正当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严重的不良影响。

综上,株式会社迪桑特请求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最终,商评委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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