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琥珀桃仁已过期 经营者获10倍赔偿

2013年12月23日 10:22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3/1223/523550.html

销售的明明是过期食品,经营者却不愿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10倍赔偿。最终,经江西省上高县工商局调解,经营者10倍赔偿,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日前,消费者肖某在上高县县城某零食店内,花费29元购买了一袋标称为“琥珀桃仁”的食品。回家后,肖某无意中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两个月。次日,肖某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并给予10倍赔偿。商家认为肖某是无理取闹,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无奈,肖某致电上高县工商局申诉。

受理申诉后,工商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全部过期食品进行清查下架,同时耐心向经营者讲解《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最终,经营者同意给予肖某10倍赔偿,而且当场向肖某赔礼道歉,表示以后一定要多学法律知识,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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