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消费维权诉调对接机制
2013年11月29日 09:51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3/1129/520702.html
日前,吉林省工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司法确认、司法审判与消协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按照新的机制,法院与消协确定相应部门和专人负责对接工作。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在本院设立消协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窗口,对经消协调解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消费纠纷诉讼案件,建立受理“绿色通道”,也可以与消协建立联合调解工作室,由法院委托的调解员与消协人员进行联合调解。经消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提起诉讼并经调解结案的案件,可以依法减免诉讼费用。经消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法院、工商机关和法制部门将加强对消费者协会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日前,吉林省工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司法确认、司法审判与消协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按照新的机制,法院与消协确定相应部门和专人负责对接工作。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在本院设立消协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窗口,对经消协调解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消费纠纷诉讼案件,建立受理“绿色通道”,也可以与消协建立联合调解工作室,由法院委托的调解员与消协人员进行联合调解。经消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提起诉讼并经调解结案的案件,可以依法减免诉讼费用。经消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法院、工商机关和法制部门将加强对消费者协会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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