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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工商率先实施市场主体抽查制

2013年11月25日 14:34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3/1125/519512.html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抽查制监管模式改革。新模式改变了以往对所有市场主体“按固定周期检查”的市场巡查模式,通过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和检查项目的方式,确定检查、监管对象。

据统计,哈尔滨市有12万余户企业、47万余户个体工商户。过去,工商机关采用的是日常巡查制,可随意对辖区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由于数量过大,执法人员疲于应付,甚至出现虚假填报巡查记录行为。为改变市场监管方式,克服检查的随意性,哈尔滨市工商局实施市场主体抽查监管方式,并制定了《市场主体抽查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基层工商所每半年制定一次对辖区市场抽查方案,确定抽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范围,将抽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单报上级工商机关备案,再由上级工商机关按照涉企执法有关规定,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企业进行检查的11项内容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的9项内容,包括检查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范围、期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他人厂名厂址、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利用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年检验照等。此外,《办法》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划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标准、B类为警示标准,C类为失信标准,D类为严重失信标准,对信用良好的A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于日常抽查监管。抽查对象只针对信用有瑕疵的B、C、D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全年对辖区内市场主体抽查比例确定为B类不低于5%,C类不低于10%,D类不低于15%。

哈尔滨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抽查中如发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将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抽查结果,工商机关将逐步向公众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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