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医护用品做广告“蹭热点”要当心!这些案例都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14亿人民的心,而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大众对于疾病的恐慌,对自己销售的医护用品进行虚假宣传,以谋求不法利益。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拳出击,对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目前处罚的最高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是小编对于近期医护用品广告违法行为的案例汇编。
1月2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中发现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含有 “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内容。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拟对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群众举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衡水颖诺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在销售防护口罩等防护产品时,其天猫店铺网页发布“医用三层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外科口罩N95”等虚假宣传内容,且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180万元。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问题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网络反映的“桃城仁记堂中医诊所通过微信群售卖“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问题,组织执法人员对桃城仁记堂中医诊所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该诊所所称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1月27日,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罕井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水果店门前赫然竖立着一块写有“CCTV通告,草莓可以有效预防新型冠状肺炎”的广告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1月29日,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1.5万元。
1月29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汉台区瑷宝乐母婴用品店销售的“绿博士”时尚口罩外包装印有“防尘土、防花粉、防流感、防病毒、防紫外线、防过敏、防静电吸附、美容护颜”字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该局依法及时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购进上述普通口罩7000只,已售出5020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1月25日起,河北省衡水市华航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商城店铺内以每包88元的价格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共计1650包,并在网页宣传“医用防护外科手术口罩,口罩防病菌,一次性海氏海诺Kn95防流感防病菌”。衡水市滨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1月26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华森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奥城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店玻璃大门张贴的手写宣传单上,有“预防新冠状病毒,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颗粒、抗病毒口服液、一清颗粒、抗感颗粒、蒲公英颗粒、金银花颗粒、银翘解毒片、热毒清片、复方穿心莲片、复方鱼腥草片、玄麦甘桔颗粒、金菊五花茶、清热解毒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毒”;“预防新冠状病毒,口罩+抗病毒药物,双向结合更加有效,预防大于治疗”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1月26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密云鼓楼店张贴的宣传页上写到:“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状病毒SARS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等内容。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对外宣传夸大其药理作用,误导消费者,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将依法拟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发现福建省莆田市财满满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的“财满满保健用品专营店”店铺商品页面中发布“医用外科手术专用含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液75预防冠状病毒杀菌医疗”“可杀冠状病毒10秒速干杀菌世卫推荐配方杀菌率99.9%抗菌护肤二合一可灭H7N9流感病毒”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福建省有关部门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一个名为“修园康养学院”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重大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侵袭,99会员速来免费领取“防冠I号”茶饮,可防可控!》的文章。该文章中提到该公司研制的一款“修园堂防冠I号”茶饮,对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有一定作用,可防可控!1月22日上午,福建省有关部门对发布该文章的公众号所有者“修园堂中医馆”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文章中提到的茶饮“修园堂防冠I号”。该中医馆负责人称:“该款茶饮是本医馆自行配制的,免费提供给本医馆会员的,主要成分有甘草、菊花、薄荷等,该茶饮对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预防作用”。检查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撤掉公众号的文章,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目前,有关部门已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立案调查。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14亿人民的心,而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大众对于疾病的恐慌,对自己销售的医护用品进行虚假宣传,以谋求不法利益。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拳出击,对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目前处罚的最高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是小编对于近期医护用品广告违法行为的案例汇编。
1月2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中发现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含有 “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内容。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拟对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群众举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衡水颖诺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在销售防护口罩等防护产品时,其天猫店铺网页发布“医用三层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外科口罩N95”等虚假宣传内容,且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180万元。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问题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网络反映的“桃城仁记堂中医诊所通过微信群售卖“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问题,组织执法人员对桃城仁记堂中医诊所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该诊所所称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1月27日,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罕井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水果店门前赫然竖立着一块写有“CCTV通告,草莓可以有效预防新型冠状肺炎”的广告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1月29日,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1.5万元。
1月29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汉台区瑷宝乐母婴用品店销售的“绿博士”时尚口罩外包装印有“防尘土、防花粉、防流感、防病毒、防紫外线、防过敏、防静电吸附、美容护颜”字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该局依法及时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购进上述普通口罩7000只,已售出5020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1月25日起,河北省衡水市华航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商城店铺内以每包88元的价格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共计1650包,并在网页宣传“医用防护外科手术口罩,口罩防病菌,一次性海氏海诺Kn95防流感防病菌”。衡水市滨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1月26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华森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奥城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店玻璃大门张贴的手写宣传单上,有“预防新冠状病毒,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颗粒、抗病毒口服液、一清颗粒、抗感颗粒、蒲公英颗粒、金银花颗粒、银翘解毒片、热毒清片、复方穿心莲片、复方鱼腥草片、玄麦甘桔颗粒、金菊五花茶、清热解毒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毒”;“预防新冠状病毒,口罩+抗病毒药物,双向结合更加有效,预防大于治疗”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1月26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密云鼓楼店张贴的宣传页上写到:“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状病毒SARS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等内容。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对外宣传夸大其药理作用,误导消费者,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将依法拟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发现福建省莆田市财满满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的“财满满保健用品专营店”店铺商品页面中发布“医用外科手术专用含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液75预防冠状病毒杀菌医疗”“可杀冠状病毒10秒速干杀菌世卫推荐配方杀菌率99.9%抗菌护肤二合一可灭H7N9流感病毒”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福建省有关部门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一个名为“修园康养学院”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重大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侵袭,99会员速来免费领取“防冠I号”茶饮,可防可控!》的文章。该文章中提到该公司研制的一款“修园堂防冠I号”茶饮,对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有一定作用,可防可控!1月22日上午,福建省有关部门对发布该文章的公众号所有者“修园堂中医馆”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文章中提到的茶饮“修园堂防冠I号”。该中医馆负责人称:“该款茶饮是本医馆自行配制的,免费提供给本医馆会员的,主要成分有甘草、菊花、薄荷等,该茶饮对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预防作用”。检查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撤掉公众号的文章,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目前,有关部门已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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