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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应该被漠视!

2018年03月26日 10:56    信息来源:http://www.fs315.org/consumption/03/01/201803/t20180321_6251829.html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消费者权益实现的基础。但在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主体与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其知情权常受到侵害。今年3·15期间,佛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公布了金融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其中就有不少因为金融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案例。

佛山市消委会邀请了律师顾问团伦兆煊律师对这些案例进行点评,提示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莫名被催收?原来当了别人的“紧急联系人”

案情:2017年3月,李先生屡次收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电,但他并未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业务,只是有朋友在办理信用卡时填写了他作为紧急联系人,但他当时并不知情。直到该朋友信用卡逾期欠费,催收公司联系他才知晓该事情。

律师点评: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开卡业务时,并没有通知李先生到银行当面核对其身份,也没有核实李先生是否愿意作为他朋友的紧急联系人,只是任由其朋友在办理信用卡时填写了他作为紧急联系人,但他一直都不知情;直到该朋友信用卡逾期欠费,催收公司联系他才知晓该事情。目前,银行催收欠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银行信用卡部及其分支机构催收,另一种是委托其他机构催收。实践中,第三方催收机构容易滥用权力,如不仅是针对持卡人本身,还骚扰持卡人家人和朋友,这种行为明显超出合法的范围,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影响。李先生作为银行产品的消费者的业务关联人,银行也就间接地是侵犯了李先生的知情权。

*以为买的是理财实际是基金,是误会还是银行未尽告知义务?

案情:黄女士在某银行咨询理财产品,并在大堂工作人员介绍了购买了一款时效为62天的产品。但到期却未收到到期信息。她到银行了解才发现,原来她购买的并非理财产品,而是一份基金,经过沟通银行同意退还本金20万元,黄女士对此不满,要求银行赔偿其2个月利息损失。

律师点评:银行只是一味地促销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黄女士作为银行产品的消费者,银行应该用准确、恰当的语言表达技巧如实说明产品的真实情况,力争让消费者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了解产品。

*办油卡可免管理费?差点莫名被开通股票账户

案情:2017年4月19日,林先生到某银行办理加油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开通第三方管理账户可免除管理费,但没详细说明具体信息。期间,一位在银行内的某证券工作人员对其身份证件拍照并上传,然后其手机收到该证券公司的开户验证码的短信。林先生意识到是开通账户,及时对银行工作人员表明愿意缴纳管理费,拒绝开通第三方管理账号。

律师点评: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应认真阅读有关条款,避免不知情而签字确认的事项发生。目前,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在商业银行驻点办理业务出现纠纷是较为普遍的问题,本案中,商业银行没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就对其身份证件拍照并上传,然后其手机收到该证券公司的开户验证码的短信,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应引以为鉴。

佛山市消委会发出金融消费提示:

1、消费者准备投资理财之前,应主动多了解一些金融理财知识,比如理财的途径、种类,理财的风险,如何防范风险等;

2、消费者在投资理财时,应主动要求金融机构说明产品的性质、期限、利率、起息日、到期赎回日等详细情况,并且要对产品的存在风险和前景预期进行充分了解;

3、消费者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后,记得索要收益和风险加以清楚陈述的书面投资描述,而不要仅仅相信金融机构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在发生纠纷时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4、消费者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向该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请求当地金消协或消委会调解(佛山消费者直接拔打12345);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金融机构赔偿损失或作出道歉等,及时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同时,佛山市消委会呼吁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准确无误地向金融消费者介绍并提醒金融消费方面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等金融相关知识和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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