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招:避开电商交易八大“坑”
20日,“法治营商环境、广州创优先行”第一场发布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该院发布了电子商务活动法律风险的八条提示。
提升营商环境成穗2017年重点改革项目
广州市委市政府将“提升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重点改革项目,由市委主要领导牵头主抓。
鉴此,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晓丹要求广州市委政法委高起点、高标准谋划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该委为此研究制定了《提升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方案》,提出组织开展一个专题调研、组织一次案例评选等“八个一”活动,统筹指导广州高水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增创广州发展新优势。
近期,广州市委政法委还牵头组织政法各单位利用云计算等技术,深入挖掘近3年来的执法司法大数据和所办理的海量案(事)件信息,每月集中开展一次宣传发布活动。
广州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就广州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向市委政法委提出意见建议。
依法审判+司法建议助推广州营商环境建设
“互联网+”遍地开花的同时,大量电子商务案件也涌入法院。据广州中院统计,广州两级法院2011年至2013年审理的涉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4%,其中新类型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75%。在电子商务纠纷案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70%以上。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类案中的审判理念与判决导向直接关乎当地营商环境的打造成效。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介绍,为了适应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引发纠纷的新需要,广州中院2014年5月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专门审理这类案件。
王天喜说,广州中院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成立之初即创新运作方式,推行“审、研、建”三种职能合一的工作模式。合议庭将“以审判推动调研,以调研促进审判”作为工作思路,针对电子商务纠纷的不同类型进行调研,提炼总结审判经验,发现审判规律,指导审判实践;合议庭通过对各类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示范性裁判,为社会大众提供规范化的行为指引。
王天喜介绍,与此同时,广州法院还通过发司法建议的方式,促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广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电子商务活动法律风险要点提示
格式条款讲公平,提请注意并说明
法院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制定电子商务格式条款,不得存在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交易须诚信,“刷单”交易判无效
法院提示:网络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为网络经营者提供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等服务的,该合同无效。
电商交易要慎重,谨防对方是“李鬼”
法院提示:参与电子商务交易,应通过线上、线下多角度对交易相对方的真实性、可靠性展开核实和辨别,谨防第三方冒用、篡改交易相对方主体信息。
投资电商须谨慎,风险评估最重要
法院提示:普通投资者投资电子商务行业,需要对合作的标的,盈利模式,相关的风险进行慎重评估和辨别。如果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普通的商业合作模式明显不同,投资者应该慎重评估投资该商业项目的可行性和相应的投资风险,以避免发生损失。
“海淘”业务先备案,披露提示要做到
法院提示:开展“海淘”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者,应依照相关规定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交易页面对交易主体信息进行清晰的披露和对交易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
电子数据保存好,举证时刻少不了
法院提示: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应注意保管好交易中形成的电子数据,保证电子数据储存介质的可靠性和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
交易平台应勤勉,疏于管理须担责
法院提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从事欺诈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经营者应对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主播、企业难区分,书面协议最可靠
法院提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网络游戏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作、雇佣等多种类型,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的协议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明确。如需办理相应的登记、公示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案例选登
网站注册时用户协议属格式合同 不得对消费者权利做不合理限制
王某在当当网购买商品,因不满意货物质量,遂向合同履行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当当网。当当网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已在官网上的交易条款中载明“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某某网所在地的法院”,因此案件应由当当网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认为,当消费者进入该网注册页面时,已默认选定为同意该格式条款,同时网站没有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让消费者注意到该协议管辖条款。而且,网购往往具有买卖双方地理位置相距较远的特征,该条款使得当当网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因该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限制,故裁定驳回当当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网络交易“擦亮眼” 亦真亦假须识别
某控制技术系统公司与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分别陈述称,其通过QQ与对方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但双方均未能证明与己方聊天的对方QQ号码为合同相对方使用,且双方均未能提交有对方签名的合同原件。某控制技术系统公司支付货款后,未收到货,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各自提交了内容不同的买卖合同,且均未能提交原件,亦不为对方所认可,故本案不宜依据任何一方所提交的书面合同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双方提交的买卖合同内容分析,双方尚未就货物品名、数量、交货地等达成一致,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故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收款事实清楚,但无有效证据证明某控制技术系统公司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取了货物,故款项应当返还。
20日,“法治营商环境、广州创优先行”第一场发布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该院发布了电子商务活动法律风险的八条提示。
提升营商环境成穗2017年重点改革项目
广州市委市政府将“提升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重点改革项目,由市委主要领导牵头主抓。
鉴此,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晓丹要求广州市委政法委高起点、高标准谋划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该委为此研究制定了《提升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方案》,提出组织开展一个专题调研、组织一次案例评选等“八个一”活动,统筹指导广州高水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增创广州发展新优势。
近期,广州市委政法委还牵头组织政法各单位利用云计算等技术,深入挖掘近3年来的执法司法大数据和所办理的海量案(事)件信息,每月集中开展一次宣传发布活动。
广州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就广州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向市委政法委提出意见建议。
依法审判+司法建议助推广州营商环境建设
“互联网+”遍地开花的同时,大量电子商务案件也涌入法院。据广州中院统计,广州两级法院2011年至2013年审理的涉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4%,其中新类型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75%。在电子商务纠纷案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70%以上。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类案中的审判理念与判决导向直接关乎当地营商环境的打造成效。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介绍,为了适应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引发纠纷的新需要,广州中院2014年5月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专门审理这类案件。
王天喜说,广州中院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成立之初即创新运作方式,推行“审、研、建”三种职能合一的工作模式。合议庭将“以审判推动调研,以调研促进审判”作为工作思路,针对电子商务纠纷的不同类型进行调研,提炼总结审判经验,发现审判规律,指导审判实践;合议庭通过对各类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示范性裁判,为社会大众提供规范化的行为指引。
王天喜介绍,与此同时,广州法院还通过发司法建议的方式,促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广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电子商务活动法律风险要点提示
格式条款讲公平,提请注意并说明
法院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制定电子商务格式条款,不得存在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交易须诚信,“刷单”交易判无效
法院提示:网络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为网络经营者提供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等服务的,该合同无效。
电商交易要慎重,谨防对方是“李鬼”
法院提示:参与电子商务交易,应通过线上、线下多角度对交易相对方的真实性、可靠性展开核实和辨别,谨防第三方冒用、篡改交易相对方主体信息。
投资电商须谨慎,风险评估最重要
法院提示:普通投资者投资电子商务行业,需要对合作的标的,盈利模式,相关的风险进行慎重评估和辨别。如果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普通的商业合作模式明显不同,投资者应该慎重评估投资该商业项目的可行性和相应的投资风险,以避免发生损失。
“海淘”业务先备案,披露提示要做到
法院提示:开展“海淘”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者,应依照相关规定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交易页面对交易主体信息进行清晰的披露和对交易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
电子数据保存好,举证时刻少不了
法院提示: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应注意保管好交易中形成的电子数据,保证电子数据储存介质的可靠性和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
交易平台应勤勉,疏于管理须担责
法院提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从事欺诈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经营者应对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主播、企业难区分,书面协议最可靠
法院提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网络游戏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作、雇佣等多种类型,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的协议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明确。如需办理相应的登记、公示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案例选登
网站注册时用户协议属格式合同 不得对消费者权利做不合理限制
王某在当当网购买商品,因不满意货物质量,遂向合同履行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当当网。当当网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已在官网上的交易条款中载明“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某某网所在地的法院”,因此案件应由当当网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认为,当消费者进入该网注册页面时,已默认选定为同意该格式条款,同时网站没有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让消费者注意到该协议管辖条款。而且,网购往往具有买卖双方地理位置相距较远的特征,该条款使得当当网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因该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限制,故裁定驳回当当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网络交易“擦亮眼” 亦真亦假须识别
某控制技术系统公司与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分别陈述称,其通过QQ与对方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但双方均未能证明与己方聊天的对方QQ号码为合同相对方使用,且双方均未能提交有对方签名的合同原件。某控制技术系统公司支付货款后,未收到货,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各自提交了内容不同的买卖合同,且均未能提交原件,亦不为对方所认可,故本案不宜依据任何一方所提交的书面合同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双方提交的买卖合同内容分析,双方尚未就货物品名、数量、交货地等达成一致,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故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收款事实清楚,但无有效证据证明某控制技术系统公司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取了货物,故款项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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