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被劣质驱蚊产品“叮”了
夏日来临,为防蚊虫叮咬,许多家庭开始选购使用蚊香、电灭蚊器等驱蚊类产品。不久前,广东省质量监督局公布的电灭蚊器具质量抽查结果显示,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5.0%。《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梳理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抽检及消协组织比较试验的结果发现,电灭蚊器具存在的安全隐患多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等项目不合格,蚊香、驱蚊液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则多为杀虫有效成分剂量超标。
存触电及火灾风险
“本次抽查的省内32家企业生产的40批次电灭蚊器具产品中,10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5.0%。不合格项目涉及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等6个项目。”这是不久前广东省质监局公布的《2017年广东省儿童用品和防蚊杀虫用品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公告》中的一组数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分析上述抽查结果发现,不合格项目中“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问题最为突出,共涉及7批次产品。紧随其后的是“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涉及6批次。此外,还有4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3批次产品结构设计有问题。
记者注意到,2014年10月,广东省质监局也曾发布过电灭蚊器具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共抽查省内31家企业生产的40批次的电灭蚊器具,28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70%,不合格项目涉及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等。
近几年来,上海市工商局也曾先后发布过电灭蚊器抽检结果。2016年11月,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抽检结果显示,该局对市区5家综合超市销售的35批次电蚊香器、电子灭蚊器、充电电蚊拍进行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发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古北店经营的标称中山市金天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HD-70“金天”全自动吸蚊器结构项目不合格,不合格率检出率为2.9%。
此前,2015年10月,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抽检结果显示,该局对16家经销企业销售的70批次电蚊香器具进行了抽检,其中1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14.3%,主要不合格项目是对触及带电部件的保护、输入功率和电流、标志和说明。
据河北省产品质量检测院有关专家介绍,不同品类的电灭蚊器具工作原理不同,有的是利用蚊虫的趋光习性,通过“高频振荡电路”等“诱杀”,有的则是利用发热元件的恒温作用使药物缓慢释放,挥发出气体从而灭蚊驱蚊。如果电灭蚊器具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等项目存在问题,则容易导致短路引发火灾和触电,而电加热器工作温度不合格则容易埋下火灾隐患。
有效成分剂量超标
“标称13家生产企业的33批次蚊香样品中,有3批次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今年4月,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布的对海口部分家用卫生杀蚊杀虫商品开展的比较试验结果显示,蚊香中所含的四氟甲醚菊酯含量、避蚊胺含量、胺菊酯含量、氯菊酯含量等项目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不符合标准,有的高于标准值要求,有的低于标准值要求。《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今年初发布的《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公告》中看到,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如蚊香)已被列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业内人士分析说,这应该与近年来驱蚊类产品中的有效成分不稳定有关。
2016年1月,北京市消协发布家用卫生杀虫、驱蚊类用品比较试验结果,经测试,2批次蚊香样品、1批次电热蚊香片样品、6批次电热蚊香液样品、6批次杀虫喷雾剂样品、2批次驱蚊花露水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存在的问题一是缺斤短两,二是药效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此外,有3批次样品标称为纯植物成分,实测含有农药。
2015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公布的家庭卫生杀虫用品类商品质量抽检结果显示,3批次标称商标为双飞剑的卫生杀虫剂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未达标,达不到杀虫的效果。
2015年8月,江苏省质监局公布的蚊香产品省级监督抽查结果显示,79批次蚊香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项目不合格35批次,占44%;有效成分使用要求不合格16批次,占20%;净含量不合格8批次,占10%。
2014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蚊香和驱蚊花露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22批次标称供儿童使用的蚊香样品中,结果检出问题产品14批次,占63.6%,其中13批次添加有未经登记的杀虫药剂,1批次使用的杀虫药剂超出允许添加的剂量。“由于蚊香直接在人、畜的生活环境中使用,《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实施办法》对其使用的有效成分有特别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河北省农药检定所有关专家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的有效成分主要是低毒的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但如果其有效成分含量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就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危害,而低于相关标准,则直接影响驱蚊灭蚊效果。
完善质量追踪制度
“蚊香虽小,但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容小觑,需要有比较完善的检测设备和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灌装生产流水线,产品质量才能得到保证。而更多中小企业不具备相关生产条件,尤其是一些家庭作坊式企业,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新品研发的资金非常有限,生产设备非常简陋。少数不法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除粗制滥造,配料、灌装均用手工操作外,还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农药和试剂,并违禁添加杀虫成分。”河北省保定市一家拥有30年历史的蚊香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对记者说。
河北省产品质量检测院有关专家向记者表示,要杜绝驱蚊类产品的安全隐患,首先需要企业加强自律,加强自身对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学习,采购合格原材料,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其次,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严格监管,引导行业自律。比如,在抽查或抽检后,除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下架并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外,还应该建立并完善“黑榜”企业质量追踪制度,倒逼生产者重视产品质量,敬畏标准和法律。
●消费提示
细看外观 通电检查
河北省消协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选购电灭蚊器具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选购电热蚊香时,要注意塑料件不应有明显缺陷及翘曲变形、裂纹、划痕、毛刺,电加热器各零部件组装应配合牢固,紧固件不松动,金属部件没有锈斑。蚊香片应完整无缺损、霉变,表面应无明显色差,使用时气味应芳香适宜,无刺激感,无灰渣,无明火。液体蚊香的药液应无分层、结晶、沉淀,使用时应无明显烟雾及刺激性气味。
选购电子灭蚊器、电蚊拍时,应通电检查诱蚊紫外线光管,查看光管发光是否正常,高压电网短路时是否有“噼啪”声。
夏日来临,为防蚊虫叮咬,许多家庭开始选购使用蚊香、电灭蚊器等驱蚊类产品。不久前,广东省质量监督局公布的电灭蚊器具质量抽查结果显示,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5.0%。《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梳理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抽检及消协组织比较试验的结果发现,电灭蚊器具存在的安全隐患多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等项目不合格,蚊香、驱蚊液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则多为杀虫有效成分剂量超标。
存触电及火灾风险
“本次抽查的省内32家企业生产的40批次电灭蚊器具产品中,10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5.0%。不合格项目涉及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等6个项目。”这是不久前广东省质监局公布的《2017年广东省儿童用品和防蚊杀虫用品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公告》中的一组数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分析上述抽查结果发现,不合格项目中“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问题最为突出,共涉及7批次产品。紧随其后的是“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涉及6批次。此外,还有4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3批次产品结构设计有问题。
记者注意到,2014年10月,广东省质监局也曾发布过电灭蚊器具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共抽查省内31家企业生产的40批次的电灭蚊器具,28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70%,不合格项目涉及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等。
近几年来,上海市工商局也曾先后发布过电灭蚊器抽检结果。2016年11月,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抽检结果显示,该局对市区5家综合超市销售的35批次电蚊香器、电子灭蚊器、充电电蚊拍进行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发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古北店经营的标称中山市金天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HD-70“金天”全自动吸蚊器结构项目不合格,不合格率检出率为2.9%。
此前,2015年10月,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抽检结果显示,该局对16家经销企业销售的70批次电蚊香器具进行了抽检,其中1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14.3%,主要不合格项目是对触及带电部件的保护、输入功率和电流、标志和说明。
据河北省产品质量检测院有关专家介绍,不同品类的电灭蚊器具工作原理不同,有的是利用蚊虫的趋光习性,通过“高频振荡电路”等“诱杀”,有的则是利用发热元件的恒温作用使药物缓慢释放,挥发出气体从而灭蚊驱蚊。如果电灭蚊器具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等项目存在问题,则容易导致短路引发火灾和触电,而电加热器工作温度不合格则容易埋下火灾隐患。
有效成分剂量超标
“标称13家生产企业的33批次蚊香样品中,有3批次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今年4月,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布的对海口部分家用卫生杀蚊杀虫商品开展的比较试验结果显示,蚊香中所含的四氟甲醚菊酯含量、避蚊胺含量、胺菊酯含量、氯菊酯含量等项目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不符合标准,有的高于标准值要求,有的低于标准值要求。《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今年初发布的《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公告》中看到,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如蚊香)已被列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业内人士分析说,这应该与近年来驱蚊类产品中的有效成分不稳定有关。
2016年1月,北京市消协发布家用卫生杀虫、驱蚊类用品比较试验结果,经测试,2批次蚊香样品、1批次电热蚊香片样品、6批次电热蚊香液样品、6批次杀虫喷雾剂样品、2批次驱蚊花露水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存在的问题一是缺斤短两,二是药效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此外,有3批次样品标称为纯植物成分,实测含有农药。
2015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公布的家庭卫生杀虫用品类商品质量抽检结果显示,3批次标称商标为双飞剑的卫生杀虫剂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未达标,达不到杀虫的效果。
2015年8月,江苏省质监局公布的蚊香产品省级监督抽查结果显示,79批次蚊香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项目不合格35批次,占44%;有效成分使用要求不合格16批次,占20%;净含量不合格8批次,占10%。
2014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蚊香和驱蚊花露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22批次标称供儿童使用的蚊香样品中,结果检出问题产品14批次,占63.6%,其中13批次添加有未经登记的杀虫药剂,1批次使用的杀虫药剂超出允许添加的剂量。“由于蚊香直接在人、畜的生活环境中使用,《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实施办法》对其使用的有效成分有特别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河北省农药检定所有关专家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的有效成分主要是低毒的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但如果其有效成分含量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就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危害,而低于相关标准,则直接影响驱蚊灭蚊效果。
完善质量追踪制度
“蚊香虽小,但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容小觑,需要有比较完善的检测设备和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灌装生产流水线,产品质量才能得到保证。而更多中小企业不具备相关生产条件,尤其是一些家庭作坊式企业,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新品研发的资金非常有限,生产设备非常简陋。少数不法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除粗制滥造,配料、灌装均用手工操作外,还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农药和试剂,并违禁添加杀虫成分。”河北省保定市一家拥有30年历史的蚊香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对记者说。
河北省产品质量检测院有关专家向记者表示,要杜绝驱蚊类产品的安全隐患,首先需要企业加强自律,加强自身对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学习,采购合格原材料,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其次,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严格监管,引导行业自律。比如,在抽查或抽检后,除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下架并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外,还应该建立并完善“黑榜”企业质量追踪制度,倒逼生产者重视产品质量,敬畏标准和法律。
●消费提示
细看外观 通电检查
河北省消协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选购电灭蚊器具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选购电热蚊香时,要注意塑料件不应有明显缺陷及翘曲变形、裂纹、划痕、毛刺,电加热器各零部件组装应配合牢固,紧固件不松动,金属部件没有锈斑。蚊香片应完整无缺损、霉变,表面应无明显色差,使用时气味应芳香适宜,无刺激感,无灰渣,无明火。液体蚊香的药液应无分层、结晶、沉淀,使用时应无明显烟雾及刺激性气味。
选购电子灭蚊器、电蚊拍时,应通电检查诱蚊紫外线光管,查看光管发光是否正常,高压电网短路时是否有“噼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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