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进口食品好多常识你不懂 不信看看这个
为保障进口食品(含进口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引导正确、理性的消费进口食品,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发出以下进口食品消费提示。
一、购买有合法来源的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市场销售的有合法来源的所有进口食品(不包括通过海外直邮等方式以个人自用物品申报入境的食品或来源不明的境外食品)都应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载明该进口食品的品名、品牌、原产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进口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该合格证明文件。如经营者未提供载明该进口食品相关信息的合格证明文件,请消费者不要购买或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建议消费者结合我国膳食结构模式并考虑个体膳食习惯,注意辨别进口食品(gb 28050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除外)标示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等必需成分的含量对个体的适合性,正确、理性的选择进口食品。注意食物多样性和膳食平衡,避免营养不足或营养过剩。
二、购买有合格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市场销售或实物展示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市场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中文标签,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原产地、生产日期,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限期食用的进口食用农产品,还应标示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可食用鲜活农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标示形式等要求,我市规定按照国家标准《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的有关要求执行。如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形式的,应当按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
消费者在选择进口食品时应观察是否具有中文标签,注意辨别中文标签的标示内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如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请消费者不要购买或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三、要索取购买进口食品的票据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当索取购物票据。如发现所购买的进口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凭购物票据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查询国家对进口食品的监管信息的路径
1、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或者备案)信息(注:部分注册或者备案的监管措施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主页的“标准查询”、“公众查询”栏目(http://www.sda.gov.cn/ws01/cl0001/)
2、查询进口食品准入信息:
(1)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网站主页的“禁令公告”、“警示通报”、“动物疫情”、“植物疫情”栏目 (http://dzwjyjgs.aqsiq.gov.cn/)
(2)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主页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栏目(http://jckspaqj.aqsiq.gov.cn/)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主页的“进口食品企业注册”栏目(可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http://www.cnca.gov.cn/)
五、举报投诉电话
(一)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无合格证明文件、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电话:1233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
(二)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电话:123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三)食品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电话:12358(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受理)。
为保障进口食品(含进口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引导正确、理性的消费进口食品,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发出以下进口食品消费提示。
一、购买有合法来源的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市场销售的有合法来源的所有进口食品(不包括通过海外直邮等方式以个人自用物品申报入境的食品或来源不明的境外食品)都应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载明该进口食品的品名、品牌、原产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进口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该合格证明文件。如经营者未提供载明该进口食品相关信息的合格证明文件,请消费者不要购买或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建议消费者结合我国膳食结构模式并考虑个体膳食习惯,注意辨别进口食品(gb 28050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除外)标示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等必需成分的含量对个体的适合性,正确、理性的选择进口食品。注意食物多样性和膳食平衡,避免营养不足或营养过剩。
二、购买有合格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市场销售或实物展示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市场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中文标签,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原产地、生产日期,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限期食用的进口食用农产品,还应标示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可食用鲜活农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标示形式等要求,我市规定按照国家标准《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的有关要求执行。如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形式的,应当按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
消费者在选择进口食品时应观察是否具有中文标签,注意辨别中文标签的标示内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如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请消费者不要购买或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三、要索取购买进口食品的票据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当索取购物票据。如发现所购买的进口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凭购物票据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查询国家对进口食品的监管信息的路径
1、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或者备案)信息(注:部分注册或者备案的监管措施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主页的“标准查询”、“公众查询”栏目(http://www.sda.gov.cn/ws01/cl0001/)
2、查询进口食品准入信息:
(1)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网站主页的“禁令公告”、“警示通报”、“动物疫情”、“植物疫情”栏目 (http://dzwjyjgs.aqsiq.gov.cn/)
(2)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主页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栏目(http://jckspaqj.aqsiq.gov.cn/)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主页的“进口食品企业注册”栏目(可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http://www.cnca.gov.cn/)
五、举报投诉电话
(一)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无合格证明文件、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电话:1233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
(二)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电话:123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三)食品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电话:12358(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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