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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缸漏油、设计缺陷、发动机造假 中农博远农机让农民很受伤

2017年02月07日 11:10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17-02/07/content_3897446.htm

“这50多辆车就是个‘病篓子’!”吉林公主岭的用户是这样评价河北中农博远的玉米收获机的。

2016年9月19日,公主岭北方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北方合作社)在公主岭市奇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4YZ-4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53台,每台价格24万元。2016年9月23日提车,只提走46台,当场就有7台因收获机液压油缸漏油、半轴漏油等严重问题而未能提车。然而,就是这46台不漏油的机车,给合作社的农民们带来了困惑。

让人欲哭无泪的“病篓子”

9月26日,进入玉米收获期。北方合作社联合社先行投入14台收获机作业。当他们开着崭新的玉米收获机美滋滋地享受丰收喜悦时,兜头而来的就是一盆冷水。

下地没走上100米,就有收获机开始趴窝。

一开始是不走道,接下来就是风机口被堵,玉米叶子堵在风机口上就像一堆包裹。干上一会儿工夫,就要人工用手把堵在风机口的玉米叶子拽出来,一拽就是半个小时。再看看粮仓,里面进了许多杂物,玉米叶子和秸秆根本分不开。他们以为是初期操作不当,哪知,后面的十几天几乎天天如此。

记者查看了湖南天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关于收获机的故障统计,仅3号机就有9项之多:滑草槽堵导致二次排茎不干净;割台皮带断了,没有风机出口钢棍;筛箱、偏心轴承损坏;风机口下穗板开焊、粮仓下滑板开焊等等,让机车停运的毛病可谓是花样繁多,光偏心轴承就坏了两次。

使用北方合作社收获机的农户也是苦不堪言。按照玉米收获机的工作进程,用户要雇佣许多运输车辆往家里运送玉米。玉米收获机干一停三,导致用户雇佣的运输车辆停在那里,白白付费。好不容易运回家里的玉米,满麻袋里掺的是秸秆和玉米叶子,不得不重新筛上一遍。收割效果差,延长作业时间,用户投入的时间、精力远超预期,十分不满。当地其他农户得知此情况后,不再雇佣该合作社的收获机,使得该合作社已商定的用户大量转用其他的收割机。本次玉米收割期共14 天,4YZ-4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问题不断,致使合作社经济损失巨大,200多户农民、8000多公顷农田耽误收割,综合损失近400万元。同时,北方合作社商业信誉亦受到巨大损害,原本计划开展的农业服务项目旋即泡汤,几家合伙人欲哭无泪。

明令淘汰的发动机“欲盖弥彰”

在公主岭玻璃城子北方合作社的院内,数十辆崭新的4YZ-4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排在那里,甚是壮观,与几位寒风中满脸苦相的农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合作社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看上去鲜亮的收获机其实就是“坏心肠”的东西,因为它的发动机全是假的。

记者探身进入收获机底部,发现制造商为国内某名牌企业的柴油发动机存有玄机,其柴油机标牌的出厂日期为2015年8月1日,但是,其发动机的缸体铸造日期却是2016年3月15日,专用液压泵总成、专用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出厂日期都是2016年。稍有常识的人就会发现这其中的荒唐:这台在2016年生产的柴油发动机早在2015年8月1日就出厂了。

如此荒唐的举措,是在掩盖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问题的核心是发动机排放标准。经鉴定,这些发动机的产品标牌标注,排放阶段为第二阶段,已经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记者查询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号公告第(一)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这是问题的关键!2015年10月1日就不允许生产和销售,他们2016年还在生产,就只好把出厂日期提前到8月1日了。一位了解机动车行情的人士告诉记者,国三发动机价格比国二发动机要高出2万多元,中农博远2015年销售总量是3万多台,这笔利润对厂家很有诱惑。

仅仅是不合格吗?

消费者投诉到当地消费者协会,由梅河口市消协委托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对这批玉米收获机鉴定,结论是两个不合格:

1.该玉米联合收获机发动机排放为第二阶段,按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认定发动机排放未达标,违反了国家行政强制法规规定,发动机为淘汰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认定发动机为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其产品质量不合格。

2.投入收获作业的玉米联合收获机可靠性指标违反了企业执行标准GB/T21962-2008《玉米收获机械技术条件》第5.3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可靠性指标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其产品质量不合格。

记者就这起质量事件专门采访了著名法学家何山。他认为,如此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可以定性为“坑农事件”。何山建议购车农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销售商和生产商提起诉讼,并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

曾经代理李海峰打假案的著名律师刘俊丽认为,上述生产商已经违反了《质量法》并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上述事实,记者于2016年12月2日,联系到中农博远一位负责同志并将新闻采访提纲发到了她提供的邮箱里,截至发稿前,未见回音。其间记者多次接消费者来电,谈及厂方与他们正在商谈相关赔偿事宜。对此记者将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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