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市场一家独大“趁雨打劫”如何破
网约车新政规定,网约车实施市场调节价,这被认为是突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一大亮点。但网约车的动态加价,尤其是恶劣气候时的大幅度加价也让消费者闹心,尤其是在网约车市场主体逐渐走向一家独大的背景下,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成为新政出台后相关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网约车以市场为主导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根据《价格法》,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而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暂行办法》删掉了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描述,直截了当地将网约车定价推向了市场,让价格因素起到市场主导作用,反映出供求关系,这是尊重市场规律的好举措。
朱巍表示,网约车以市场调节为主,以实现和传统巡游式出租车的差异化运营的指导思想在《暂行办法》中有多处体现,比如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市场奖励、促销”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市场奖励或促销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也有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广告法规约束,不需要在《暂行办法》这样的特别法中额外规定,删除了提前公告的规定,反映出立法思路回归市场主导的意愿。”
动态加价合法却闹心
网约车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让消费者有些忧虑,这是否意味着动态加价有了法律依据,网约车的各种加价会成为常态?
使用网约车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几大网约车平台开始越来越多地实施动态加价,即在交通高峰期或者热点地域,要在基础价格上进行一定的上浮。更离谱的是恶劣天气期间的加价,如不久前北京下大暴雨,有一些网约车乘客发现,在滴滴、优步、神州等网约车平台叫车,平均加价两倍左右,个别达到4倍以上。
人民网有评论指出,网约车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出现了高溢价现象,有它存在的理由:一方面,存在约车出行难不安全的风险因素;另一方面是投入的运力减少所致,溢价偏高能发挥到价格杠杆作用。再者,网约车在用户打车前都给了知情权和选择权,约不约都是用户的自愿自由,不存在强行捆绑要价情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按说无可厚非。但是过高的溢价也存在问题。虽然表面看来,网约车动态调价是运力的调节和选择的结果,但过高的溢价是如何得出的值得考问。“高溢价的出台很可能就是来源于约车平台的直接人为操控,运力车投入的概率与溢价并没有科学合理的关联度,由合理溢价走向了漫天要价。”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告诉记者,在恶劣天气中,网约车实施动态加价并不违法,但是网约车平台企业有必要制定溢价的标准,公布溢价的依据,而不能随意加价,否则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朱巍认为,网约车实施市场调节价,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有一定溢价,可能也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网约车和普通出租车差异化经营的思路。是否违法,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虽然网约车是市场调节价,但是《暂行办法》里也有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还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也就是说,制定市场化的价格也不能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保持充分竞争是关键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网约车动态加价并不违法,但对于类似暴雨天气过高加价的行为,政府部门对此并非不能作为,“其实《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价格管制还是留了个口子,其第三条在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同时,还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张韬认为,政府部门对于恶劣天气的加价额度确实可以实施一定限制,但最重要的是,必须保证网约车市场的充分竞争。张韬告诉记者:“传统的出租车企业虽然有很多缺点,但它是带有一定公共性质的行业,政府制定了价格就不能随意加价,即使在暴雨天气也一样。现在网约车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但前提是要有市场竞争,这样才谈得上市场调节。因此,政府有义务引导在网约车领域存在多元、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
对于保证市场充分竞争的问题,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出了忧虑:“互联网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赢者通吃,在某个领域,往往会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传统出租车行业是行政垄断,尚且一个城市有七八家乃至十几家出租车公司;而网约车市场却有可能形成全国只有一两家大型约车平台企业的局面,这种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垄断也一样是垄断,同样对消费者不利。”
胡钢的担忧或许将成为事实。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业务部分,国内网约车市场的两大巨头宣布合并。根据市场调查机构易观智库发布的 2015年专车市场报告,滴滴在网约车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超过了80%,优步占约10%左右。在活跃用户覆盖率方面,滴滴专车的市场份额在2015年第四季度达到了84.2%,优步为17.4%,二者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超过90%。虽然网约车市场上还有易到用车、神州专车等企业存在,但滴滴明显已经占据了垄断地位。
这一重大市场并购事件就发生在《暂行办法》出台4天之后。值得注意的是,正式公布的《暂行办法》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网约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朱巍认为,《暂行办法》之所以删除这方面规定,是因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市场份额。《暂行办法》在这方面做了修改,以鼓励企业通过合法市场竞争来扩大市场份额。对于如何限制网约车市场出现垄断企业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暂行办法》其实也有所考虑,比如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还强调不得以“不正当价格”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这就明确否认了网约车市场的“唯资本论”的乱象,让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竞争、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的竞争回归到正常市场环境,各个经营者之间需要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竞争核心,不能仅靠“砸钱”来掠夺市场。
网约车新政规定,网约车实施市场调节价,这被认为是突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一大亮点。但网约车的动态加价,尤其是恶劣气候时的大幅度加价也让消费者闹心,尤其是在网约车市场主体逐渐走向一家独大的背景下,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成为新政出台后相关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网约车以市场为主导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根据《价格法》,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而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暂行办法》删掉了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描述,直截了当地将网约车定价推向了市场,让价格因素起到市场主导作用,反映出供求关系,这是尊重市场规律的好举措。
朱巍表示,网约车以市场调节为主,以实现和传统巡游式出租车的差异化运营的指导思想在《暂行办法》中有多处体现,比如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市场奖励、促销”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市场奖励或促销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也有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广告法规约束,不需要在《暂行办法》这样的特别法中额外规定,删除了提前公告的规定,反映出立法思路回归市场主导的意愿。”
动态加价合法却闹心
网约车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让消费者有些忧虑,这是否意味着动态加价有了法律依据,网约车的各种加价会成为常态?
使用网约车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几大网约车平台开始越来越多地实施动态加价,即在交通高峰期或者热点地域,要在基础价格上进行一定的上浮。更离谱的是恶劣天气期间的加价,如不久前北京下大暴雨,有一些网约车乘客发现,在滴滴、优步、神州等网约车平台叫车,平均加价两倍左右,个别达到4倍以上。
人民网有评论指出,网约车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出现了高溢价现象,有它存在的理由:一方面,存在约车出行难不安全的风险因素;另一方面是投入的运力减少所致,溢价偏高能发挥到价格杠杆作用。再者,网约车在用户打车前都给了知情权和选择权,约不约都是用户的自愿自由,不存在强行捆绑要价情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按说无可厚非。但是过高的溢价也存在问题。虽然表面看来,网约车动态调价是运力的调节和选择的结果,但过高的溢价是如何得出的值得考问。“高溢价的出台很可能就是来源于约车平台的直接人为操控,运力车投入的概率与溢价并没有科学合理的关联度,由合理溢价走向了漫天要价。”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告诉记者,在恶劣天气中,网约车实施动态加价并不违法,但是网约车平台企业有必要制定溢价的标准,公布溢价的依据,而不能随意加价,否则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朱巍认为,网约车实施市场调节价,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有一定溢价,可能也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网约车和普通出租车差异化经营的思路。是否违法,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虽然网约车是市场调节价,但是《暂行办法》里也有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还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也就是说,制定市场化的价格也不能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保持充分竞争是关键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网约车动态加价并不违法,但对于类似暴雨天气过高加价的行为,政府部门对此并非不能作为,“其实《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价格管制还是留了个口子,其第三条在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同时,还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张韬认为,政府部门对于恶劣天气的加价额度确实可以实施一定限制,但最重要的是,必须保证网约车市场的充分竞争。张韬告诉记者:“传统的出租车企业虽然有很多缺点,但它是带有一定公共性质的行业,政府制定了价格就不能随意加价,即使在暴雨天气也一样。现在网约车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但前提是要有市场竞争,这样才谈得上市场调节。因此,政府有义务引导在网约车领域存在多元、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
对于保证市场充分竞争的问题,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出了忧虑:“互联网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赢者通吃,在某个领域,往往会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传统出租车行业是行政垄断,尚且一个城市有七八家乃至十几家出租车公司;而网约车市场却有可能形成全国只有一两家大型约车平台企业的局面,这种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垄断也一样是垄断,同样对消费者不利。”
胡钢的担忧或许将成为事实。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业务部分,国内网约车市场的两大巨头宣布合并。根据市场调查机构易观智库发布的 2015年专车市场报告,滴滴在网约车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超过了80%,优步占约10%左右。在活跃用户覆盖率方面,滴滴专车的市场份额在2015年第四季度达到了84.2%,优步为17.4%,二者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超过90%。虽然网约车市场上还有易到用车、神州专车等企业存在,但滴滴明显已经占据了垄断地位。
这一重大市场并购事件就发生在《暂行办法》出台4天之后。值得注意的是,正式公布的《暂行办法》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网约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朱巍认为,《暂行办法》之所以删除这方面规定,是因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市场份额。《暂行办法》在这方面做了修改,以鼓励企业通过合法市场竞争来扩大市场份额。对于如何限制网约车市场出现垄断企业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暂行办法》其实也有所考虑,比如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还强调不得以“不正当价格”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这就明确否认了网约车市场的“唯资本论”的乱象,让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竞争、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的竞争回归到正常市场环境,各个经营者之间需要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竞争核心,不能仅靠“砸钱”来掠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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