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局:朋友圈里发广告 违规也要担责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麻丽梅表示,南京拥有网络交易平台27个,电子商务企业约2.8万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4.8万家,网络年零售额达1400多亿元。在《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最具活力城市盘点》中,南京位列第6。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责任很重,这么大的数据,光靠人力是很难监管到位的,一是要靠培养企业的自律意识,二是要靠技术手段。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浙江省工商局建设的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将在9月1日正式试运行,还有市工商局的监测和服务平台,将一起为监管带来技术支撑。
不是所有网上宣传都是广告
据悉,在暂行办法生效之前,南京今年以来互联网广告投诉只有12例,主要是针对一些企业自办网站上虚假宣传的。麻丽梅表示,这次的《暂行办法》,把什么是互联网广告定义得比较明确了,确认了付费搜索属于广告。但是不是所有的网上宣传都是广告?《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那么一些网页上的商业性展示,包括标签类的,其他法律规定,消费者必须拥有知情权的部分,就不属于广告,还有检验合格证明等,都属于知情权的部分。她举了个例子,一个网页上面的手机宣传,可能上半部分的宣传图文是广告,但下半部分的手机参数就不属于广告,是标签。如果参数作假,属于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罚。
自媒体广告一样要担责
很多人都经历过朋友圈里有人发广告、推销产品、组织团购等活动,这算不算互联网广告,如果买了东西吃了亏,又该怎么监管和维权呢?市工商局广告处王坚勇说,现在使用微博微信的人越来越多,而在微博、微信上发布广告、推销产品的自媒体也越来越多。这次的《暂行办法》明确了自然人也是广告的发布者,也就是说,自媒体广告也需要担责。不过,网民也不用担心朋友圈遭到工商部门的广告监测,因为朋友圈是个私密空间,工商部门不会进行监控,如果看到违规违法的广告,或者购买了问题商品吃了亏,消费者可以进行举报,并对朋友圈广告用截屏等方式保留及提供证据。
点评排名等算不算广告要看情况
这次的《暂行办法》明确了付费搜索属于广告,而且需要和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那么现在很多点评类的网站、口碑类的网站,如果对商家收费了,那么搜索结果算不算广告呢?麻丽梅说,这种情况可能还需要在执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网站有没有收钱,是不是按照收钱排名等等都是考虑因素。互联网的技术发展很快,很多新技术、新推广手段很快就出来了,而法律法规有个严肃性,像付费搜索属于广告,这也是经过了很久才认定的。所以对一些新的事物,都有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
弹窗误导关闭可以投诉
很多人上网的时候都遇到过恼人的“弹窗”,《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但是在现实中,记者发现,很多弹窗的关闭键做得很小,点击时经常误触变成打开弹窗,还有更过分的,在弹窗里显示一个大大的“叉”,点击却不是关闭键,变成打开广告,真正的关闭键做得很不显眼。麻丽梅说,“遇上这种情况网民就可以进行投诉,属于有意误导,截屏或者拍摄视频都可以作为证据”。
投诉要找发布方所在地工商局
互联网上的信息浩瀚如海,很多广告根本搞不清是谁发布的,该找谁投诉呢?麻丽梅解释,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时找不到广告发布者是谁,那么看是哪个网站上的广告,找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也是可行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麻丽梅表示,南京拥有网络交易平台27个,电子商务企业约2.8万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4.8万家,网络年零售额达1400多亿元。在《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最具活力城市盘点》中,南京位列第6。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责任很重,这么大的数据,光靠人力是很难监管到位的,一是要靠培养企业的自律意识,二是要靠技术手段。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浙江省工商局建设的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将在9月1日正式试运行,还有市工商局的监测和服务平台,将一起为监管带来技术支撑。
不是所有网上宣传都是广告
据悉,在暂行办法生效之前,南京今年以来互联网广告投诉只有12例,主要是针对一些企业自办网站上虚假宣传的。麻丽梅表示,这次的《暂行办法》,把什么是互联网广告定义得比较明确了,确认了付费搜索属于广告。但是不是所有的网上宣传都是广告?《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那么一些网页上的商业性展示,包括标签类的,其他法律规定,消费者必须拥有知情权的部分,就不属于广告,还有检验合格证明等,都属于知情权的部分。她举了个例子,一个网页上面的手机宣传,可能上半部分的宣传图文是广告,但下半部分的手机参数就不属于广告,是标签。如果参数作假,属于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罚。
自媒体广告一样要担责
很多人都经历过朋友圈里有人发广告、推销产品、组织团购等活动,这算不算互联网广告,如果买了东西吃了亏,又该怎么监管和维权呢?市工商局广告处王坚勇说,现在使用微博微信的人越来越多,而在微博、微信上发布广告、推销产品的自媒体也越来越多。这次的《暂行办法》明确了自然人也是广告的发布者,也就是说,自媒体广告也需要担责。不过,网民也不用担心朋友圈遭到工商部门的广告监测,因为朋友圈是个私密空间,工商部门不会进行监控,如果看到违规违法的广告,或者购买了问题商品吃了亏,消费者可以进行举报,并对朋友圈广告用截屏等方式保留及提供证据。
点评排名等算不算广告要看情况
这次的《暂行办法》明确了付费搜索属于广告,而且需要和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那么现在很多点评类的网站、口碑类的网站,如果对商家收费了,那么搜索结果算不算广告呢?麻丽梅说,这种情况可能还需要在执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网站有没有收钱,是不是按照收钱排名等等都是考虑因素。互联网的技术发展很快,很多新技术、新推广手段很快就出来了,而法律法规有个严肃性,像付费搜索属于广告,这也是经过了很久才认定的。所以对一些新的事物,都有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
弹窗误导关闭可以投诉
很多人上网的时候都遇到过恼人的“弹窗”,《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但是在现实中,记者发现,很多弹窗的关闭键做得很小,点击时经常误触变成打开弹窗,还有更过分的,在弹窗里显示一个大大的“叉”,点击却不是关闭键,变成打开广告,真正的关闭键做得很不显眼。麻丽梅说,“遇上这种情况网民就可以进行投诉,属于有意误导,截屏或者拍摄视频都可以作为证据”。
投诉要找发布方所在地工商局
互联网上的信息浩瀚如海,很多广告根本搞不清是谁发布的,该找谁投诉呢?麻丽梅解释,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时找不到广告发布者是谁,那么看是哪个网站上的广告,找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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