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微商传销“画皮”:隐蔽性欺骗性更强 蔓延速度快
利用“微商”开展网络传销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进行传销,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
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传销的规定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它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人机人之间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时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点。国家要提高打击网络传销的效果,就必须针对网络传销的固有特点,首先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入手
近日,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搜集研判、案件报备与查处,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进一步做好网络传销查处工作。
在这份通知中,工商总局明确指出了一种隐蔽性更强的传销——打着所谓“微商”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由于“微商”是以微信朋友圈为基础的营销模式,其营销空间有一定私密性,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由此也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工商总局发文,有望撕开“微商”传销的伪装,进一步打击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行为。
发展代理拿提成似传销
“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劳斯莱斯,这不是梦想,只需要你拿出手机,用微信摇一摇,寻找一下附近的人,就可以变为现实。”就是靠着这样的营销方法,号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从2013年至2014年4月,在南京、上海等地免费授课,让人花钱购买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借此敛财460余万元。
这是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办理的首例微信传销案。
陈某从2013年开始,便在南京、上海、北京等十多个城市讲课,内容就是微信营销,号称可以“月入百万”。在其印制的宣传册、易拉宝广告上,陈某号称“亚洲首席催眠师”、励志成功学讲师陈安之的首席弟子。
陈某的授课一般分为三天,第一天向大家介绍微信“摇一摇”、搜寻附近的人、转发等功能。第二天告诉大家,学员可以花钱购买课程的代理权,成为代理商。而代理商再发展了新的代理商后,就能按比例拿提成。代理权的购买,分为1万、3万、5万等不同等级。第三天,陈某会将学员分组,进行模拟训练。
靠微信怎么赚钱?陈某总结了“十大步骤”:每天按时转发四次微信、随时向好友发广告、每天大量增加微信好友等等。陈某还给听课的人描绘了一幅 “美好”的蓝图:加入营销团队,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内开劳斯莱斯。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很多人纷纷掏了腰包。就这样,一年多的时间里,陈某获利4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3月,陈某以推销其微信营销课程为名,打着“月入百万。微信营销。商业模式”的口号,陆续在上海,杭州、广州、厦门等地开展以微信营销为主要内容的免费授课,要求参与者交纳不同数额的代理费,成为其不同级别的微信营销课程的代理商。
代理商通过手机微信软件,向社会大众宣传陈某的“微信营销”大会,吸引更多的人参加此会,成为陈某的新代理商,骗取他人代理费,并形成包括陈某本人在内的多级组织层次。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查明,已有329人作为陈某的代理商参与了陈某领导的传销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推销微信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成为其微信代理商,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以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陈某的这种方式,在之后的“微商”传销中频频出现。
为了解“微商”传销详情,记者联系上一名“微商”,她在代理产品过程中,曾遇到过不少带有传销性质的所谓“微商”营销。
据这名“微商”介绍,在“微商”中,涉嫌传销的营销模式普遍采用分级代理制度:首先,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其次是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而最高等级的代理商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最后,成为代理后,可以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
“一旦遇到这种代理模式,就要小心了,很有可能是传销陷阱。”这名“微商”说。
“微商”传销有明显特征
如何判断“微商”经营模式为传销?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介绍,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被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活动构成有两个基本要件: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郑宁说,第二个要件是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辨别是否为传销行为,可以看其是否具备传销的行为特征:一看是否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看是否分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看是否根据下线获利,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郑宁说。
据介绍,当前网络传销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式。不法分子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并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免费获利”式。社会上出现不少“免费获利”“增值消费”式传销行为,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存钱=免费”“消费满500返500”等,欺骗性强,诱惑力大,引起不少人的兴趣,最终上当受骗。
“网上创业”式。打着“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吃着火锅刷着微博,月收入10万元”的宣传旗号。一些网络传销分子抓住年轻人急于创业、渴望成功的心理,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
“网络博弈”式。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为名,发展会员从事“游戏股票”“幸运博彩”等游戏充值卡业务,以直销奖、销售奖为诱饵发展下线。
“爱心互助”式。某些网站宣传一些有“特别功效”的生物保健品,宣称入会后就能便宜或返利,以此进行网络传销。
“利用‘微商’开展网络传销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进行传销,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郑宁说。
针对网络特点有的放矢
面对“微商”传销隐蔽性强、蔓延速度快等特点,该如何预防治理“微商”传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传销的规定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它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人机人之间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时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点。国家要提高打击网络传销的效果,就必须针对网络传销的固有特点,首先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入手。”
刘俊海认为,对于“微商”传销,提供服务的平台也应该负有治理责任。
据介绍,微信平台曾发布《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其中将虚假夸大减肥、增高、丰胸、美白效果但明显无效的保健品、药品、食品类广告,推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等定义为违规内容。微信官方表示,一经发现,即删除内容,并屏蔽微信朋友圈。此外,还将视情节对该微信账号进行警告、限制功能,直至注销。而后,腾讯又发布了《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明确表明,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以此盈利或诱导用户关注的模式,大多具有欺诈等非法性质,一旦发现将永久封号处理。
“目前,单纯依靠用户的自律很难杜绝传销行为,网络平台才是最有可能控制问题出现的主体。”刘俊海说,虽然有的网络平台明确了自己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鲜见成效。“即便相关平台方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微信账号进行查封,重新申请账号继续故技重施并非难事”。
郑宁则对治理“微商”传销提出了四点建议:工商机关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实时监测机制,增强网络传销案件取证能力,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并与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形成有效协作联动机制;督促微信等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加强监管,提前对“微商”进行资质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保留相关记录;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把违法的“微商”列入“黑名单”;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鼓励公众参与。
刘俊海说:“打击‘微商’传销,首先应解决执法机关面临的管辖难、查处难问题;其次应强化网络运营商的自律监管;此外,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也是打击‘微商’传销的必要途径。”
利用“微商”开展网络传销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进行传销,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
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传销的规定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它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人机人之间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时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点。国家要提高打击网络传销的效果,就必须针对网络传销的固有特点,首先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入手
近日,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搜集研判、案件报备与查处,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进一步做好网络传销查处工作。
在这份通知中,工商总局明确指出了一种隐蔽性更强的传销——打着所谓“微商”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由于“微商”是以微信朋友圈为基础的营销模式,其营销空间有一定私密性,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由此也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工商总局发文,有望撕开“微商”传销的伪装,进一步打击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行为。
发展代理拿提成似传销
“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劳斯莱斯,这不是梦想,只需要你拿出手机,用微信摇一摇,寻找一下附近的人,就可以变为现实。”就是靠着这样的营销方法,号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从2013年至2014年4月,在南京、上海等地免费授课,让人花钱购买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借此敛财460余万元。
这是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办理的首例微信传销案。
陈某从2013年开始,便在南京、上海、北京等十多个城市讲课,内容就是微信营销,号称可以“月入百万”。在其印制的宣传册、易拉宝广告上,陈某号称“亚洲首席催眠师”、励志成功学讲师陈安之的首席弟子。
陈某的授课一般分为三天,第一天向大家介绍微信“摇一摇”、搜寻附近的人、转发等功能。第二天告诉大家,学员可以花钱购买课程的代理权,成为代理商。而代理商再发展了新的代理商后,就能按比例拿提成。代理权的购买,分为1万、3万、5万等不同等级。第三天,陈某会将学员分组,进行模拟训练。
靠微信怎么赚钱?陈某总结了“十大步骤”:每天按时转发四次微信、随时向好友发广告、每天大量增加微信好友等等。陈某还给听课的人描绘了一幅 “美好”的蓝图:加入营销团队,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内开劳斯莱斯。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很多人纷纷掏了腰包。就这样,一年多的时间里,陈某获利4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3月,陈某以推销其微信营销课程为名,打着“月入百万。微信营销。商业模式”的口号,陆续在上海,杭州、广州、厦门等地开展以微信营销为主要内容的免费授课,要求参与者交纳不同数额的代理费,成为其不同级别的微信营销课程的代理商。
代理商通过手机微信软件,向社会大众宣传陈某的“微信营销”大会,吸引更多的人参加此会,成为陈某的新代理商,骗取他人代理费,并形成包括陈某本人在内的多级组织层次。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查明,已有329人作为陈某的代理商参与了陈某领导的传销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推销微信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成为其微信代理商,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以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陈某的这种方式,在之后的“微商”传销中频频出现。
为了解“微商”传销详情,记者联系上一名“微商”,她在代理产品过程中,曾遇到过不少带有传销性质的所谓“微商”营销。
据这名“微商”介绍,在“微商”中,涉嫌传销的营销模式普遍采用分级代理制度:首先,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其次是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而最高等级的代理商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最后,成为代理后,可以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
“一旦遇到这种代理模式,就要小心了,很有可能是传销陷阱。”这名“微商”说。
“微商”传销有明显特征
如何判断“微商”经营模式为传销?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介绍,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被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活动构成有两个基本要件: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郑宁说,第二个要件是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辨别是否为传销行为,可以看其是否具备传销的行为特征:一看是否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看是否分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看是否根据下线获利,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郑宁说。
据介绍,当前网络传销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式。不法分子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并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免费获利”式。社会上出现不少“免费获利”“增值消费”式传销行为,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存钱=免费”“消费满500返500”等,欺骗性强,诱惑力大,引起不少人的兴趣,最终上当受骗。
“网上创业”式。打着“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吃着火锅刷着微博,月收入10万元”的宣传旗号。一些网络传销分子抓住年轻人急于创业、渴望成功的心理,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
“网络博弈”式。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为名,发展会员从事“游戏股票”“幸运博彩”等游戏充值卡业务,以直销奖、销售奖为诱饵发展下线。
“爱心互助”式。某些网站宣传一些有“特别功效”的生物保健品,宣称入会后就能便宜或返利,以此进行网络传销。
“利用‘微商’开展网络传销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进行传销,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郑宁说。
针对网络特点有的放矢
面对“微商”传销隐蔽性强、蔓延速度快等特点,该如何预防治理“微商”传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传销的规定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它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人机人之间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时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点。国家要提高打击网络传销的效果,就必须针对网络传销的固有特点,首先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入手。”
刘俊海认为,对于“微商”传销,提供服务的平台也应该负有治理责任。
据介绍,微信平台曾发布《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其中将虚假夸大减肥、增高、丰胸、美白效果但明显无效的保健品、药品、食品类广告,推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等定义为违规内容。微信官方表示,一经发现,即删除内容,并屏蔽微信朋友圈。此外,还将视情节对该微信账号进行警告、限制功能,直至注销。而后,腾讯又发布了《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明确表明,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以此盈利或诱导用户关注的模式,大多具有欺诈等非法性质,一旦发现将永久封号处理。
“目前,单纯依靠用户的自律很难杜绝传销行为,网络平台才是最有可能控制问题出现的主体。”刘俊海说,虽然有的网络平台明确了自己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鲜见成效。“即便相关平台方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微信账号进行查封,重新申请账号继续故技重施并非难事”。
郑宁则对治理“微商”传销提出了四点建议:工商机关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实时监测机制,增强网络传销案件取证能力,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并与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形成有效协作联动机制;督促微信等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加强监管,提前对“微商”进行资质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保留相关记录;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把违法的“微商”列入“黑名单”;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鼓励公众参与。
刘俊海说:“打击‘微商’传销,首先应解决执法机关面临的管辖难、查处难问题;其次应强化网络运营商的自律监管;此外,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也是打击‘微商’传销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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