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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警惕已认购商品房转手交易中的“潜规则”

2016年11月04日 08:17    信息来源:http://www.saic.gov.cn/gzfw/xfts/201611/t20161103_172052.html

随着广佛同城化的深入以及两地的楼价差距加大,到佛山置业或投资房产的广州人越来越多,但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存在一些购房潜规则,所谓的优惠也并非真的有,甚至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时有发生。为此,佛山市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对二手商品房的转手交易应了解清楚相关政策和收费依据,规避潜规则,理智签约。

来自广州的杨小姐于9月底看中位于佛山乐从东平广场附近的金海湾楼盘,但因朝向较好的房子已售完,售楼员称会帮其留意是否有前认购人转让。国庆期间,杨小姐接到售楼员的电话称有几套朝向好的房子有人转让。但需另外支付10万元(包括团购金30000元、好处费20000元、转名费50000元),并约好10月9日到售楼现场签约转让协议。签约当天,杨小姐没看到前认购人“胡蝶”到场,售楼员就称当事人因赶时间拿了单据过来就离开了,要求杨小姐将50000元汇到胡蝶的先生——“邓”姓男子的账号上。面对几个售楼员七嘴八舌的游说,杨小姐也没多想,操作转账50000元到“邓”姓男子的账号上,因故障这笔钱没有汇款成功,杨小姐便在售楼部刷卡支付了50000元的转名费,也没有收据,签下了《东平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

事后,杨小姐回忆整个交易过程,感觉不妥,再细算下来房价并没有得到任何优惠,于是马上致电金海湾地产公司要求撤消《商品房认购协议》并退还转名费,却遭到地产公司的恐吓,称不仅不会退,还要求杨小姐答应给前代购人的50000元尽快汇款,否则状告杨小姐违约。杨小姐这才清醒过来,怀疑销售员所称的前代购人胡蝶可能是地产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先低价认购后再高价转卖给消费者,杨小姐意识到权益受到侵害,于是投诉到佛山市消委会。

佛山市消委会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注意:

一、慎重选择房产公司。商品房认购资格转让在每个楼盘的操作模式都不同,部分楼盘在商品房转手交易中存在消费陷阱,交易之前应多了解清楚该楼盘的操作模式,慎重选择。

二、确认转让主体。如果真的需要转让,建议在确定受让之前与前认购人面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确认,要求其出示认购协议、定金收据、身份证等,了解清楚认购价格、房产信息等等。同时,应该了解开发商或销售商对转让认购资格是否需收取费用,收费的项目及依据等等,并对费用进行初步核算以辨别是否通过收费变相增加房价。

三、转让款分期支付。如需向原认购人支付转让款,则可以要求在签订转让协议及新认购协议时支付一部分款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支付余款,既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也能达到真正更名的目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刘红增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如果“胡蝶”真的如杨小姐怀疑的那样是开发商或销售商内部的员工,是他们虚构出来用于蒙骗消费者的“认购人”,那么他们向杨小姐另行收费10万元的行为就是通过自行创设的收费项目变相增加房价,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及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加价、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规定的行为。

如果“胡蝶”是真有此人且是名符其实的认购人,其自愿将认购资格转让给他人,应该由其与杨小姐对是否需要支付转让款及支付多少等问题进行协商,再由开发商和销售商根据他们的协议进行认购人变更。开发商和销售商不应介入其中,这样的交易才能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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